西方法律十二讲

出版时间:2008-1-1  出版社:重庆出版社  作者:徐继强  页数:227  字数:1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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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世界历史上存在过许多法律传统和法律文明,如古老的中华法系、伊斯兰法系、罗马法系、日尔曼法系等等。然而时至今日,这些法律文明有些已经销声匿迹,有些正在生死边缘苦苦挣扎,有些努力脱胎换骨,而有些正焕发生机。西方法律传统源自古希腊,经过罗马时期的辉煌和中世纪基督教的传承,在近代借助资本主义的力量,终于成为现代世界不同文明竞相学习和借鉴的榜样。西方的法律文化有其鲜明的特色:与其他文明相比,西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西方法律很早就脱离宗教和伦理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西方法律的理性成分和形式化的因素更加显著;西方产生了与法律相随的法学和法哲学思想;西方法律还积聚并因此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职业法人阶层等等。近代以来,西方法律在理性主义和启蒙思想的指引下,提倡尊重人权和自由,主张民主和法治。这些理想和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和共识。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古代的法律和文化同样灿烂辉煌,可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西方文明长驱直人,中华法系在清末走到了尽头。从此,中国开始移植、借鉴西方的法律。中国法律文化总体来说,缺少民主、法治和宪政资源,而这正是西方法律传统中的强项。我们今天面临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使命,如何以更加开放的胸怀和科学的态度学‘习、借鉴西方法治文明的成果,是一个非常重大而迫切的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本书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为基本线索,从制度和思想两个方面,对西方法律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本书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讲和第二讲,从历史源头和整体结构两个方面对西方法律传统作一个全面介绍;第二部分包括第兰讲和第四讲,主要是对贯穿于西方法律传统中的两个及其重要的思想和文化元素:自然法和基督教进行分析;第三部分包括第五讲和第六讲,对西方法律传统内部两大次级传统,即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进行介绍第四部分从第七讲到第十讲,是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四最核心的内容,即民法、刑法、宪法和诉讼的理念和制度进行讲解;第五部分为第十一讲和第十二讲,是对传承和维护西方法律传统的两个社会性要素,即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进行归纳。

内容概要

本书以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和发展为基本线索,从制度和思想两个方面,对西方法律的面貌和精神进行讲述。    在书中,你会看到古代希腊城邦和西方法治的关系;多元统一的话方法治结构;不断超越和批判的自然法思想;法律与宗教之间的千丝万缕;充满理性与技术的伟大法典;契约、财产、犯罪、刑罚等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英国的大宪章和美国宪法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神明裁判、陪审团,乃至现代的沉默权的司法运作;古罗马和近代德国的伟大法学家;中世纪欧洲著名的波伦那大学及其对罗马法的注释、当代美国哈佛法学院的苏格拉底教学法;戴马尾头套的英国法律贵族和四大律师学院的出庭律师等等。    西方法律源远流长,支脉纵横,但是本书采其主流和精华,既有一定的学理分析,也有浅显易懂的历史描述,并配有大量历史图片,力求雅俗共赏。

作者简介

徐继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苏州大学法学理论专业2005级博士研究生,中国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理事。

书籍目录

总序前言第一讲  城邦与法治:西方法律传统的历史源头第二讲  秩序与多元:西方法治结构中的民问法及其功能第三讲  批判与超越:西方自然法学说的力量与成就第四讲  法律与信仰:西方法律中的宗教因素第五讲  理性与技术:查士丁尼、拿破仑和德国人的法典之梦第六讲  经验与判例:英美普通法传统的形成和特点第七讲  契约与财产:西方私法的理念与制度第八讲  犯罪与刑罚: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第九讲  权力与仅利:英国大宪章和美国宪法的民主与宪政第十讲  程序与诉讼:当代西方司法的原则和制度第十一讲  技艺与科学:西方传统和现代的法律教育第十二讲  正义与利益:西方法律职业的构成与社会担当

章节摘录

第二讲秩序与多元:西方法治结构中的民间法及其功能[内容提要]西方社会多元的法律概念一中世纪自然法、教会法、庄园法、城市法和各种习惯法的相互竞争和吸收—西方法治秩序首先是一个社会秩序而不仅是国家秩序一法治结构中民间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代西方法治仍然是一个多元法律的秩序一宪法是多元法律秩序的整合机制一司法和专门法律家在其中的作用功不可没●上一讲我们谈到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希腊。其实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师徒二人关于人治与法治的讨论本身就表明,在西方法律与法治从一开始就是社会非常重要的现象。〇是的,西方文明从整体上讲是一种法治文明。●其实,在中国古代的先秦,也同样有法治与人治的争论,法家主张法治而儒家主张德治。〇是的,中国古代并不只是如人们认为的那样只是德治,只不过中国古代的“法治”和西方的法治具有不同的含义和结构。●那么请你谈谈西方法治的内涵,它有何不同的特征。西方社会多元的法律概念〇要了解西方的法治,首先就要了解西方人的法律观念。西方的法治之法是包括多元法律秩序的混合之法。●怎么讲?〇尽管时代变迁,国情各异,但今天我们对法治最基本的理解仍然跳不出奉为经典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概念:“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①即普遍守法和良法之治。但是何谓良法?良法又如何得到普遍遵守?●法律由国家制定,何谓良法当然取决于国家。〇这是一种国家主义的法治观,它的典型话语就是:“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按照这种观点,法治之法仅仅只是国家的法律之治,守法也仅仅就是贯彻执行国家法的过程。然而,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如果法只和世俗的权力相结合,缺少内在的人道因素和制约权力的功能,那么法律极有可能堕落成为权力的工具;如果法律仅仅成为外在的强制的东西,那么法律和权力二者都会丧失批判和克制的力量。●在西方,法律是什么?难道不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吗?〇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西方,法律是一个有机的化合物。●有意思,请展开说说。〇世界上没有绝对完美的东西,世界上也没有十全十美的“良法”。法治之法是多元并存的法律,是一个包含自然法(或理想法)、国家法和市民法(作为法治社会根基的民间法只能是市民法)三者的有机结合。●既然法律不只是国家的法律,那么法治也就不仅是一种国家秩序了。〇是的,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秩序而不仅仅是国家秩序。●请进一步阐述!和我们把法治之法仅仅看做是国家法律治理相联系的,是我们把法治秩序仅仅看做是国家的统治和管理秩序。其实,法治是自然法、国家法、市民法三者分离制衡的结果。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秩序而不仅仅是国家秩序。我们常常说,法治和法制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国家首先要遵守法律,国家也要在这种法治秩序范围内活动,政府必须首先遵从法律。如果法治仅仅是国家法律之治的话,那么国家要遵守的法律仅仅是自己制定的法律,法治要求就不能得到彻底的符合逻辑的解释。只有法治之根本不仅仅是国家的立法,那么国家不仅得到自身制定的法律的限制,而且受到非国家形态的法律的制约,那么国家在法律之下的观点才能成立。进一步说,法治之法只有从社会中自然形成,能作为从一个社会传统中自然生长出来的规则(民间法)而存在,法治最终才不是一种异己的力量而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民众守法才成为一件顺理成章、自然而然的事。这样,国家在法律之下活动,民众也把守法看做日常生活的必需,法治才能真正成为现实。

媒体关注与评论

  阅读西方法的精神……整体性把握西方法律和文化;勾勒了西方法律的基本轮廓;突出了西方法律的一些基本特点;探索了西方法律研究的一些新的领域。  ——周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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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十二讲》由重庆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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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文章内容比较浅显,是一本解除和了解西方法律的入门书籍,如有心研究西方法律可以先读此书,再读张文显老师的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就会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   能够使阅读者较快地、粗线条地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脉络,不过对话方面的激烈程度不强,缺乏你来我往的观点交锋。
  •   书没有想象中的好
  •   对西方法律的脉络发展讲的相当好,长了很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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