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立法史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湖南教育  作者:杨幼炯 著  页数: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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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湖湘文库》编辑出版以“整理、传承、研究、创新”为基本方针,分甲、乙两编,其内容涵盖古今,编纂工作繁难复杂,兹将有关事宜略述如次:  一、甲编为湖湘文献,系前人著述。主要为湘籍人士著作和湖南地区的出土文献,同时酌收历代寓湘人物在湘作品,以及晚清至民国时期的部分报刊。  二、乙编为湖湘研究,系今人撰编。包括研究、介绍湖湘人物、历史、风物的学术著作和资料汇编等。  三、乙编中的通史、专题史,下限断至1949年。  四、甲编文献以点校后排印、据原本影印及数据光盘三种方式出版。  五、除少数图书以外,—律采用简体汉字横排。  六、每种图书均由今人撰写前言一篇。甲编图书前言,主要简述原作者生平、该书主要内容、学术文化价值及版本源流、所用底本、参校本等。乙编图书前言,则重在阐释该研究课题的研究视角和主要学术观点等。  七、对文献的整理,只据底本与参校本、参校资料等进行校勘标点,对底本文字的讹、夺、衍、倒作正、补、删、乙,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则作出校记,—般不作注释。  八、甲编民国文献中的用语、数字、标点等,除特殊情况外,—般不作改动。乙编图书中的标点、数字用法、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等均按现行出版有关规定使用和处理。  《湖湘文库》卷帙浩繁,难免出现缺失疏漏,热望社会各界批评指正。

作者简介

  杨幼炯(1901—1973)字熙清,号复斋,湖南常德人。早年留学日本,回国后毕业于上海复旦大学,获政治学学士学位。先后参加过现代评论社、中国社会科学社、中华学艺社等团体。历任《神州日报》记者,中央通讯社总编辑,中央大学、上海法政大学、中国公学、暨南大学、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教授,建国法商学院院长,《中华日报》总主笔、常务监察人;又任民智书局编译所主任、中山文化教育馆研究部主任、丛书审查委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编委、台湾“立法委员”等职。卒于台湾。

书籍目录

自序导言一、中国立法问题之产生二、过去立法运动之几个重要时期三、近代中国法制之渊源与改废第一篇 清季之立宪运动第一章 民主政治运动之肇端第一节 民主政治运动之导因第二节 民主革命运动及其论据第三节 “戊戌变法”之经过与保皇主张第四节 革命与君宪之理论的对抗第二章 立宪运动之崛起第一节 百日维新后之反动政治第二节 清廷之预备立宪第三节 国会请愿之运动与结果第四节 革命党反立宪之表示第三章 宪法大纲公布之前后第一节 清末官制之改定与演化第二节 资政院之创设及其组织第三节 各省咨议局之成立第四节 宪法大纲与宪法信条第五节 清室之覆亡第四章 清季法典编纂之沿革第一节 清季法典之渊源与制定第二节 清季之刑法第三节 清季之行政法第四节 清季之民商法第二篇 民国初期之立法第五章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之组织第一节 各省代表集会于上海第二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制定第三节 南京各省代表会议与总统选举第四节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修正第五节 临时政府正式成立第六章 南京参议院与临时约法第一节 参议院诞生之经过第二节 参议院宣布临时约法第三节 临时约法之内容与批评第四节 临时政府之北迁……第三篇 第一届国会之成立与解散第四篇 共和重光与国会复活第五篇 西南之护法运动第六篇 昙花一现之省宪运动第七篇 国会第二次恢复与曹锟贿选第八篇 临时执政时期之立法第九篇 国民政府之立法事业附录

章节摘录

  第一节 参议院诞生之经过  自临时政府成立后,各省代表会即依《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规定,代行参议院之职权,嗣各省参议员陆续至,已过半数,遂定于正月二十八日开参议院正式成立大会。及至二十七日,关于未独立省分之代表,有无表决权,发生问题,引起南北之恶感。先是各省代表集会武昌时,已决议未独立省分之代表,代理参议员者无表决权。后因组织临时政府之迫切,对此决议并未施行,故布《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时,既已共同签字,后来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国务员商榷之际,亦皆与投票,盖不啻事实上已承认未独立省分之代表有表决权也。乃忽于参议院成立时,又发生此问题。于是引起直隶、奉天两省代表之辞职,其结果承认一律有发言表决权,其事始寝。’  翌日(二十八日)参议院正式成立,并公举林森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李肇甫为全院委员长。本届议员共四十二人,代表福建、浙江、四川、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江苏、山西、陕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山东、河南及奉天十七省。至其分子之成份,不外三种:即(一)由都督府指派者,(二)旧咨议局代表,(三)出于民选者。因分子复杂,以致意见纷歧,冲突时闻。成立未及一月,江苏参议员陈陶怡、杨廷栋、凌文渊等辞职。湖北参议员刘成禺、张伯烈、时功玖等因借款问题之争议,亦相继辞职。嗣湖北临时省议会以参议员非出自民选为词,忽发起另组临时国会之议,自谓已得十一省回电赞成,乃由参议院通电力驳,其电文云:  “本院之成,根据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现公布之《临时约法》,亦载明十个月内,由大总统召集国会,当此参议员既成立之后,国会成立之先,乃以一省议会名义,辄召集临时国会,不知何所依据?若不承认《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及《临时约法》,则已公布之法律,已选出之总统,已组织之临时政府,皆将无效,民国基础,于是动摇,且今日以一省议会,反对参议院,而召集临时国会,他日又将有一省议会,反对临时国会,而召集第二临时国会,起覆纷纭,事权不定,民国前途,将何利赖?方今国基初肇,所赖以维持培植者,端在守法。参议院为法定机关,万不可任意破坏,至于参议员,本应依约法选派,规定选派方法,权在各省,或民选,或公派,一惟各省制定,万不能执民选二字,反对参议员之反对参议院,行动法外,破坏国基。湖北省议会提议实为不当,应作无效。逾日再通电各省,谆切通告。略谓参议员能否完全代表人民之意,乃参议员之选派方法问题,非参议院可否消灭问题,若谓都督选派之议员,不足代表人民,仅可按照《临时约法》第十八条规定选派五人之数,尽由民选,选定后即可陆续来院,与各该省前派之参议员,实行交替,《临时约法》规定选派方法,由各省自定之,已将《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都督选派一节删去,是各省如可选派,其权皆在各省。主张民选,应依约法选举参议院之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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