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陈绍辉、 刘玉堂 湖北教育出版社 (2012-09出版) 作者:陈绍辉 页数: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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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春秋战国时期领异标新、惊采绝艳的楚文化,为中华文化的形成与发展完美地奉献出了自己的珍藏。楚学的使命就是对这一稀世珍藏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挖掘、整理和研究。这是一项异常艰辛而又充满愉悦的工作,需要众多的志士仁人协力同心共同完成。《荆楚文库:楚国法律制度研究》)是“荆楚文库”系列之一,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楚国法制概况 第一节立法概况 第二节法律形式 第三节主要法律及其内容 第二章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主要罪名 第三节刑罚制度 第三章经济法律制度 第一节农业管理 第二节手工业管理 第三节商业管理 第四节赋税制度 第五节货币制度 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节民事主体和客体 第二节所有权 第三节债权 第四节继承 第五章婚姻法律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成立 第二节婚姻的终止 第六章司法制度 第一节司法机关 第二节诉讼制度 附录楚国的廉政制度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刖 即断足之刑。《尔雅·释诂》:“剕,刖也。”《说文》:“刖,绝也,故刖足日荆。”夏、商、周三代均有此刑,但称谓不一。夏称膑,商称刖,《吕刑》称剕。《周礼·秋官·司刑》: “刖罪五百。”郑玄注:“刖,断足。” 从文献记载来看,刖刑在楚国经常被适用。《左传·庄公十九年》载:“初,鬻拳强谏楚子,楚子弗从,临之以兵,惧而从之。鬻拳日:‘吾惧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楚人以为大阍,谓之大伯,使其后掌之”。《左传·昭公五年》云:楚子欲“以韩起为阍。”杜预注:“刖足使守门。”又《韩非子·和氏》记: 楚人和氏得玉璞楚山中,奉而献之厉王。厉王使玉人相之。玉人日:“石也。”王以和为诳,而刖其左足。及厉王薨,武王即位。和又奉其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人相之。又日: ‘石也。’王又以和为诳,而刖其右足。武王薨,文王即位。和乃抱其璞而哭于楚山之下,三日三夜,泪尽而继之以血。王闻之,使人问其故,曰: “天下之刖者多矣,子奚哭之悲也?”和日:“吾非悲刖也,悲夫宝玉而题之以石,贞士而名之以诳,此吾所以悲也。”王乃使玉人理其璞而得宝焉,遂命日:“和氏之璧”。 东方朔《七谏》、刘向《新序·杂事》、王充《论衡·变动》对此事也有记载,皆言卞和在厉王、武王时献玉遭刖。按,据《史记·楚世家》记载,楚国没有厉王,疑为楚武王之前的蚡冒。在这里我们不对此做更多的考证,因为它不影响我们对刖刑这一问题的认识。是初犯刖左足,再犯刖右足。山西省上郭墓地出土的一件小铜车左门上,即嵌有一断了左足的守门人,可证文献所载不误。 宫又称淫刑、腐刑或蚕室刑,是肉刑中最重的刑罚,号称“次死之刑”,以损毁受刑人的生殖器官,破坏其生殖机能为内容。由于男女生理特征不同,宫刑对之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尚书·吕刑》:“宫辟疑赦。”孔安国注:“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女人幽闭,次死之刑。”《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宫者,丈夫则割其势,女子闭于宫中,若今宦男女也。”《礼记》郑康成注引张浩说:“受刑者绝生理,故谓之腐刑,如木之腐朽无发生也。” 宫刑原为淫刑,适用于“男女不以义交者”。贾公彦疏云:“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以义交,依六礼而婚者。”但至春秋时已不尽然,也适用于一般犯罪。 从文献记载来看,楚法也有宫刑。《左传·昭公五年》记:楚灵王对大夫说:“晋,吾仇敌也。苟得志焉,无恤其他。今其来者,上卿、上大夫也。若吾以韩起为阍,以羊舌为司宫,足以辱晋,吾亦得志矣”。杜预注日:“加宫刑”。显然,楚灵王想通过让晋使者羊舌受宫刑的方式来侮辱晋国。此事后经大臣劝阻,最终虽未能成行,但正好从一个侧面证明,春秋时期楚、晋等国都流行宫刑。因为如不流行,是起不到任何羞辱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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