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州古籍出版社 作者:杨合理 页数:333
前言
合理博士的大作《论宗教自由权的法律保障》即将付梓出版,嘱我写个序言,说实话,受之有愧,但又却之不恭。在我的印象里,能够帮别人写序的人,要么是名重宇内的学术大家,要么是作者的授业恩师。我这两个条件都合不上。但合理不合理地选上了我,又让我有受宠若惊的感觉。为了感谢作者的瞧得起,只好拉拉扯扯写上几句,以示对该书出版的庆贺。 人是精神的动物,这就决定了人与其他动物不同,除了满足生存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之外,人还要有思想,要有个精神寄托。这就是我们常言的信仰问题。自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部分人都不信教的国度而言,信仰并不是人们的日常生活所需。国人所强调的更多的是理想、信念,而不是信仰、虔诚。然而,就理想与信仰而言,两者之间的差异还是非常明显的:理想更多地强调的是追求、行动,为了一个既定的目标不懈地去努力、奋斗,但信仰则主要是精神层面的认知、尊崇,它让信仰者有一份精神的自得,以守护心灵的宁静;理想需要的是血与火的执著,而信仰则是默默的坚守;理想要求的是人们对高尚目标的服膺与牺牲,而信仰则希望人们遵从自己的良心行事。从这种意义上说,理想并不能替代信仰,一个有理想的民族并不一定就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然而,在我们看来,一个有活力的民族,不但应当有着理想,还应当拥有信仰。共同的信仰能够把民族中的各个成员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使他们有着深层次的精神合作与精神交流。 ……
内容概要
宗教自由是指个人或一定团体所享有的基本人权,并由宪法确认为基本权利加以保障。《论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主要说明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国际标准、主要制度和界限、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建议。为此,本书对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含义、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历史进程和意义、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与主要制度、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护的成就和建议等问题进行系统探讨。 宗教自由不仅包括内在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包括外在的宗教行为自由。从其内在逻辑结构上看,宗教自由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三个要素。宗教自由的主体,不仅包括个人,而且包括宗教团体;宗教自由的客体是宗教,当宗教活动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时,就是合法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当宗教活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时,就必须受到法律限制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宗教自由的特点有:不受侵犯性和易受侵犯性、无对价性、个人性和群体性、普遍性。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经过曲折历史进程。就世界范围看,各国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规定有三种类型:宗教自由、信仰自由或信教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权。 宗教存在有其特定的社会历史依据,宗教是人类一种精神需求。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意义重大,表现在:宗教自由是民主宪政的必然要求;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提升公民道德和社会整体道德;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宗教自由,有利于国际之间友好交往。宗教容易被否定,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宪法保障,并形成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宗教自由原则、平等保护原则、国家中立原则、宗教宽容原则等。 联合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保护。《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等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宗教自由的平等保护、界限以及国家保障宗教自由的义务等国际标准。此外,其他专门公约也对宗教自由作出规定。 近代以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并逐渐形成一系列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一是政教分离制度;二是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限制制度,具体有形式规范上的限制和实质手段上的限制(公共利益理由、比例原则);三是宗教团体的自治,表现在:宗教团体新成员的补充和教育、维护宗教团体的秩序、宗教团体的经济自主等方面;四是尊重和保障宗教自由是国家的义务,包括国际人权公约关于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政教分离制度下尊重和保护宗教自由的国家义务。
作者简介
杨合理,法学博士,中共河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社会兼职主要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律与宗教研究中心研究员、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秘书长、郑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要学术成果有:主持、参与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课题8项,其中本人主持《目前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批准号:OIEZJ001)与《提高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研究》(批准号:12BDJ029)(目前在研)2项:主持、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6项,其中本人主持3项。主编、副主编法学教材多部。在《政治与法律》、《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探索》、《学习论坛》、《中国民族报》等学术报刊发表《关于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若下问题的思考》、《全球化语境中宗教法制建设若干问题的思考》、《目前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提高党依法管理宗教事务能力初探》、《宗教在人类社会中的意义与宗教自由》等论文30余篇。
书籍目录
内容摘要序导言一、问题的缘起及研究意义二、研究现状和存在问题三、研究方法及基本框架第一章 宗教自由概述一、宗教及其在人类社会中的地位二、宗教自由概念理解三、宗教自由的逻辑结构四、宗教自由的特点第二章 宗教自由的法律化进程一、宗教自由的历史沿革二、宗教自由的宪法保障三、宗教自由宪法保障的意义第三章 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基本原则一、宗教自由原则二、平等保护原则三、国家中立原则四、宗教宽容原则第四章 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一、政教分离制度二、宗教团体自治制度第五章 国家对宗教自由的适当限制一、国家限制宗教自由的原则二、国家限制宗教自由的界限——公共利益第六章 我国宗教自由的法律保障一、我国宗教自由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宗教自由法律保障的思考三、认真对待宗教自由第七章 我国的宗教法制建设一、宗教法制概述二、加强宗教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三、目前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成就四、目前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五、加强和完善我国宗教法制建设的对策参考文献附:党和国家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重大政策、重要法律及圈际公约1.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选)4.《宗教事务条例》5.《世界人权宣言》(节选)6.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后记
章节摘录
佛教传人中国之后,汉语把Buddha译成“佛法”、“心法”或“一切法”,表达出dharma超越一切的神圣力量。在汉语里,最早出现“宗教”一词是在佛教的《景德传灯录·圭峰宗密禅师答史山人十问》里,其中说:“佛灭度后,委付迦叶,展转相承一人者,此亦盖论当代为宗教主,如土无二王,非得度者唯尔教也。”可见,“宗”与“教”的联用出现得较晚,而“宗”与“教”在最早的语源上,已有了现今宗教的大部分内容。“宗”的意义,一是指祖庙,如《书,大禹》云:“受命于神宗。”二是指祖先,如“若不获命,而使嗣宗职”(《左传》)。三是指宗族,“荒坠厥绪,覆宗绝祀”(《书·五子之歌》),还有诸如“归向”、“朝见”、“朝觐”、“尊敬”、“主旨”、“派别”等意义。“教”的意义一是指“教化”、“政教”之意,如《书,舜典》:“汝作司徒,敬敷五教。”二是指“传授”、“说教”、“命令”、“指使”、“学说”、“理论”之意;三是用来表达人们对神道的信仰,《易经·易传》中有,“观天之神道,而四时不忒,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的说法。可见,“宗教”在中国文化传统中历来就有对祖先、神灵及神圣等的礼敬之意。 综上所述,无论东方还是西方,无论东亚还是西亚,对于“宗教”的使用都有共同之处,那就是人对于神灵及其律法的敬畏与崇拜。 西方宗教学创始人麦克斯·缪勒( Max Muller,1823-1900)曾经说:“各个宗教的定义从其出现不久,立刻会激起另一个断然否定它的定义。看来,世界上有多少宗教,就会有多少宗教的定义。”有的学者把宗教理解为以神(或是某种超自然的存在)为中心的信仰系统,认为宗教乃是人对超然力量的讨好并祈求和解的一种手段。有的学者把个人的宗教体验视为宗教中最核心和最根本的因素,认为宗教是“个人在他孤单时候由于觉得他与任何他所认为神圣的对象保持关系所发生的感情、行为和经验”。还有的学者把宗教理解为一种终极关怀,认为“宗教是一种执著的终极关怀状态,它是人的其他关怀的前提并蕴含着人的生命意义的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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