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施行的艺术-重构艺术本体论(视觉文化艺术精品译丛)

出版时间:2008-9-1  出版社:江苏美术出版社  作者:(加)戴维斯  页数:349  译者:方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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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世纪中期当代艺术的兴起,是对艺术范畴的极大扩展,却也令越来越多的欣赏者感到迷惑、困扰,什么样的作品可以称作艺术?在观众与艺术作品之间应该保持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判定一件现代艺术品的价值?    大卫·戴维斯此书,正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做出的颇具说服力的努力。戴维斯力图对既有的艺术本体论进行彻底的重构,对他而言,艺术不再是静态的、固定的、可在某个不断重复的欣赏情景中被框定的“物”,它是一种动态的、变动不居的、由创造性的施行体现出来的“过程”,以及这“过程”的产物和随之而来的与受众的互动。    本书从根本上为艺术构建了一个新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当代艺术的胜利才可能得到被赋予哲学合法性的确认,而其一切与当代艺术欣赏有关的问题才能够获得进行探讨的平台。

作者简介

作  者: (加)戴维斯 著,方军 译
出 版 社: 江苏美术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8-9-1 字  数: 版  次: 1 页  数: 349 印刷时间: 2008/09/01 开  本: 16开 印  次: 1 纸  张: 胶版纸 I S B N : 9787534422423 包  装: 平装 所属分类: 图书 >> 艺术 >> 艺术理论

书籍目录

总序译序前言第一章  导言 1.1  对审美经验主义的挑战 1.2  方法论的插叙:对于艺术本体论的“实用主义限制”第二章  审美经验主义与艺术哲学 2.1  审美经验主义 2.2  反对审美经验主义的间接论证 2.3  反对审美经验主义的直接论证 2.4  从反经验主义的论证得出本体论结论第三章  欣赏焦点的精细结构 3.1  欣赏焦点的结构 3.2  施行与欣赏 3.3  经验主义之后的本体论第四章  作为施行的艺术作品:来自艺术意向的一种论证 4.1  概论 4.2  起源对作品及焦点的影响 4.3  艺术意向与艺术本体论 4.4  结论第五章  起源、模态与艺术作品的身份 5.1  预备性的论述 5.2  模态之作品一相对性 5.3  一个可以容纳模态之作品一相对性的策略 5.4  附录:“模态原则”辩第六章  艺术作品、行动和施行 6.1  “行动一类型假设”(ATH) 6.2  评估ATH 6.3  柯里及其批评第七章  作为施行的艺术 7.1  详述施行理论 7.2  结构与焦点 7.3  探试性与艺术作品的个体化 7.4  施行理论中的作品一构成与模态 7.5  施行、行动与所作所为第八章  修正主义与重临的现代主义 8.1  重临的修正主义 8.2  施行与现代艺术的挑战 8.3  再论伪造第九章  作为艺术的施行 9.1  作为艺术的施行 9.2  被施行的作品与作品一施行 9.3  作品-施行与施行-作品 9.4  施行-作品与即兴第十章  将“艺术”定义为施行,以及艺术的价值 10.1  一个“艺术”定义的注释 10.2  艺术的价值 10.3  结论:反对背景主义的案例参考书目索引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导言  1.1 对审美经验主义的挑战  这些年来,与无数与我志同道合(我敢肯定)的人一样,我多次走进纽约下麦迪逊和下SOHO一带的画廊与第57大道的艺术中街,走进现代艺术、惠特尼、古根海姆等博物馆,走进包豪斯孽种、新野兽派、根源巴洛克,走进街角最不入流的教堂与强盗贵族般的现代主义殿堂。这些年来,我,像别的那么多人一样,站在一千个、两千个……天知道是多少千个波洛克、德?库宁、纽曼、诺兰德、罗斯克、劳森伯格、贾德、约翰斯、奥利茨基、路易斯、斯蒂尔、弗朗茨?克林、弗兰肯塔尔、凯利、弗兰克?斯德拉的作品前面,时而眯着眼睛,时而把眼睛鼓得大大的,时而退后,时而靠前——等啊,等啊,永恒地等啊……等待某种东西抓住你的注意力,等待巨大付出后的视觉犒赏,(对全世界)每个人都知道,这犒赏一定在那儿——等待某种东西,从这些挂在永远不变的白墙上的画中直接闪现,就在这个房间,就在此刻,闪入我的视神经的交叉。简而言之,这些年来我一直设想:即使不是在所有地方,至少在艺术中,所见即所信。哦,这是多么短视!现在,到了最后……我能看见了。一开始我就该收回这个想法。不是“所见即所信”……而是“所信即所见”,因为现代艺术已经彻底变成了文学:绘画以及别的作品之存在,仅仅是为了图解文本。(Wolfe 1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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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此书是一套的,如果没有深厚底蕴的人看着有些费劲,作者是知识渊博的人。
  •   很多外国人的书有个共同特点:阅读起来始终让人找不到边际!真不知道这到底是外国人没写好,还是中文翻译水平太差。这本书给人的收获是:开启了一个新的视角。给人的遗憾:太宽、太泛、太模糊!
  •   可读性不强,也没有提出什么很好的观点,写的还很莫名其妙,后悔买了
  •     译序
      
      《作为施行的艺术》一书的作者大卫•戴维斯现就职于加拿大麦吉尔大学,教授语言哲学、心灵哲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哲学、当代形而上学和文学哲学。这是他迄今为止最新的一部著作,目前他正在进行艺术哲学的研究工作,同时开始了一部文学哲学著作的写作。
      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将艺术作品定义为艺术家创作我们通常称之为“作品”的那些实体的过程,也即是,艺术家的创作性的施行本身。对于分析美学的传统来说,这一定义并不特别新奇,至少不会新奇到令人格外惊讶的地步——尽管,对于习惯了传统艺术定义(在本书中,被叫做艺术的“常识理论”)的人,这并非不会激起一些情绪和理性上的反弹。另一方面,同样基于分析美学的传统,这一定义的尝试本身并不难做出,而关键在于,它是否能够得到诸多连贯一致、逻辑上自洽的论证的支撑,并为晚期现代艺术的现实问题提供普适性足够大和强的本体论框架。
      事实上,作者创作本书的触发点正是晚期现代艺术所面临的尴尬。晚期现代艺术,特别是概念艺术、现成物艺术、行为艺术和更多不断涌现的新艺术形式正在,或者不如说早已,瓦解了传统的艺术定义,并在艺术的发展中划出一道深深的裂痕(或鸿沟),甚至令安于传统艺术的人士质疑晚期现代艺术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是否要弥合这一断裂?前卫艺术家固然可以欣然于自出机杼、无所依傍,可以欢呼对传统的全面否弃(当然,事实上也是无法完全做到的),可以抛弃那些瞠乎其后的欣赏者;但哲学家则不得不殚精竭虑地织补旧有的艺术本体论,免得被生猛壮硕的新艺术撑得裂开口子,或者干脆另起锅灶,重新制造一种能够同时容纳传统艺术和晚期现代艺术的本体论,并且从理论上解决晚期现代艺术的“欣赏危机”。这些努力中,既有独断蛮勇的艺术理论家以陈述的形式传达有关新感受力的理论,也有如大卫•戴维斯这般细密深慎的美学分析——前者是一个时代的审美潮流的风向标,而后者是着眼于更为长久深远之目标的为艺术正名、为艺术立法的哲学企图。
      本书隶属于当代分析美学的传统,也正是由于其“分析性”的本质,本前言不拟,也没有必要对书中内容进行概述——归根到底,本书是对“艺术作品就是艺术家之创造性的施行过程”这一本体论论断的证明。在此,我只打算对书中使用的一些术语在中文里的呈现加以解说,这种解说主要是帮助读者掌握一些基本的概念,而很多概念的实质内容,不是前言中三言两语可以说透的,它们必须被定位在全书的哲学框架和分析路径中才能得到足够充分的理解——也即是说,前言中对概念的解说,其适用性和恰切性仅限于术语翻译的范畴,要了解作者的意图,读者只管埋头看书去也。
      
      施行(performance),这是全书中出现频率最高的一个核心术语。Performance有“施行”、“执行”、“表演”等主要意思,但在作为本书的关键词的时候,很显然不能理解为“表演”,而只能是“实现或实行某事的行为或被实现的过程”。翻译成“施行”而不是“执行”,是因为后者被动性的意味太强,而前者中“施”字会令人想到“施展”之类的意思,带有更多的主动展示技巧、才能的意味,与艺术家的行为更为贴合。
      施行艺术、行为艺术和施行性艺术。前两者均为“performance art”,后者为“performing art”。“行为艺术”无需多讲,它与本书中的“施行艺术”在英文中只是碰巧同名。而另两者的区别在9.1中有较为详细的表述:
      “施行艺术”指的是像戏剧、音乐、舞蹈这样既包括所谓创作环节,又包括执行环节的艺术形式,而其中的执行环节就被称之为“施行性艺术”。按照本书对“施行性艺术”的定义,它又可以译为“执行艺术”或“履行艺术”,这样的译法便于区分,但容易丢失与“施行艺术”一词的直接的语义关联性,故而最终选择了“施行性艺术”的译法,幸好这个术语出现的次数极少,在行文语境中几乎不可能造成混淆。
      指明(specify),这个术语在本书中特指通过施行令作品变得显明,仅有极少数地方具有不同于这种用法的意义,但也可译为“指明”。因此,所有的“specify”都被译为“指明”,而“指明”也仅用于翻译“specify”一词。
      指示(indicate),这个术语来自本书中大量引述和辩驳的一位哲学家杰罗德•列文森,但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根据列文森的引文中的用法,“indicate”说的是以某种实体(有形或无形的、行为或物件的)的形式对作为艺术作品的“结构”进行呈现、展示和规定。与“specify”的翻译一样,“indicate”的翻译也采用了唯一对应且完全对应的方式。
      标记(token),“token”在英文中既做名词也做动词,“标记”在中文中也是如此。这个术语的用法也和某种类似于柏拉图之理念的艺术观念结合在一起,指的是对作为作品的“结构”的标志或记号。
      实例(instance)的用法与“标记”有类似之处。“instance”是名词,其动词形式为“instantiate”,本可译为“实例化”,但为了行文简洁,译为“例示”,读者只需记住这两个术语的一体关系即可。
      这3个术语的中英文对应情况同上,唯一且完全。
      其他的术语翻译,大多依循了分析哲学中常用的译法,如“property”译为“属性”,“feature”译为“特征”,“nature”译为“本性”或“本质”,在此不必赘述。
      
      本书第五章涉及模态问题,译文经美国华盛顿大学哲学-神经科学-心理学学程博士候选人彭天璞审校,在此表示感谢。
      
      译者
      2008.5
      
  •   我的回信一个概念错误,“实施艺术”和“自由艺术”(绘画、雕塑等)是相对的,我的理解。在这里纠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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