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例评析

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福建科技出版社  作者:游劝荣  页数:243  

内容概要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这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国民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迫切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人。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也是新农村建设最活跃、最具创造力的主力军。农民的思想观念、科技文化素质、职业技能以及伦理道德水平,不仅关系到农业、农村的发展以及农民的富裕和文明程度,而且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宏伟目标的如期实现。加快发展农村教育、技能培训和文化事业,培养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为加速提升我省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更好地服务海峡西岸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共同组织了省内有关专家精心撰写了“新农村新农民丛书”。丛书涵盖农村种养技术、医疗保健、农村文化、农村新风尚等各个方面,包含“无公害种养技术”、‘‘种养一本通”、“新优特种养技术”、“文明新风尚”、“一根针一把草一双手”、“农家医保”等六个系列50个专题。内容新颖实用、文字简练、通俗易懂。

书籍目录

婚姻家庭关系 1.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怎样认定和处理? 2.由他人代替进行的结婚登记是否有效? 3.有事实婚姻又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吗? 4.夫妻双方是否可以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 5.婚前一方借出去的钱,婚后才收回,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结婚前一方主动给的钱,离婚时要返还吗? 7.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是否有效? 8.夫妻双方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所得财产是否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9.离婚后,婚前的彩礼是否要退还? 10.儿媳拒生遗腹子公婆不依,该怎么办? 11.丧偶的妇女是否可以携子带产改嫁? 12.丈夫与第三者同居,妻子可以向第三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13.债务人离婚,债权人如何主张债权? 14.离婚后一方可以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吗? 15.夫妻离婚后可否起诉争取子女探望权? ……财产继承关系人身权益保护财产权益保护借贷关系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权益保护民事纠纷的解决方法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案情】村民张某和林某婚后感情不和。两人于2003年3月分居,5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6月法院正式立案受理,进入诉讼程序。在离婚诉讼期间,张某于同年7月得到其叔父在美国的3.5万美元财产(叔父未指明该笔财产只归张某所有)。林某知道后向法院提出这笔钱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不同意,认为夫妻双方已经分居,这笔钱不应算作夫妻共同生活的财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取得的这项财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法律分析】这个案件主要涉及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共同财产的理解和判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从领取结婚证标志婚姻关系成立开始,直至婚姻关系解除时为止,包括婚后夫妻分居期间或离婚诉讼期间在内。在这一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约定属个人财产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张某与林某虽已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但法院尚未判决双方离婚,所以此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张某叔父并没有说明该笔财产只归张某个人所有,双方此前也没有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故这3.5 万美元应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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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案例评析》是新农村新农民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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