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 作者:王本余 页数:254
内容概要
《当代教育哲学的新进展·教育与权利:儿童的教育权利及其优先性》的核心旨趣在于论证儿童教育权利的正当性和优先性,试图为免除教育压制、保障儿童自由、促进儿童发展和增进儿童福祉奠定思想根据。作者以道德哲学作为思想资源,透过对西方儿童权利观念的历史回溯,和对儿童权利观念误区的理论批判,澄清了儿童教育权利正当性和优先性的道德理由,提出并阐释了儿童权利的具体类型与形式。《当代教育哲学的新进展·教育与权利:儿童的教育权利及其优先性》为思考和重建一种承认、尊重和认真对待儿童权利的儿童教育,提供了独特和新颖的视角。
作者简介
王本余,1971年生,教育学博士,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教育理论教研室副教授。长期从事教育思想史、教育学原理等理论课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近年来尤其关注儿童哲学研究。在十一五期间,曾主持江苏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教育中的儿童基本权利之研究”的研究工作,并参与多项省部级课题研究。在CSSCI期刊上发表过《儿童权利的基本价值:一种教育哲学的视角》、《教育哲学视野中的儿童尊严》、《儿童权利的观念:洛克、卢梭与康德》等多篇儿童哲学论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儿童权利观念:构架与演进一、消极与积极:权利观念分析的框架(一)消极权利(二)积极权利二、思想与制度:西方儿童权利观念的演进(一)古希腊——中世纪(二)文艺复兴——19世纪末(三)20世纪初——21世纪初第二章 儿童权利:意蕴与价值一、自由与规限:儿童权利的意蕴(一)儿童权利的基本内涵(二)儿童权利的教育意蕴二、应然与实然:儿童权利的落差(一)儿童权利的理论价值(二)儿童权利的现实困境第三章 儿童权利正当性:辩护与证明一、辩护:儿童权利的正当理据(一)儿童权利与儿童义务(二)儿童理性与儿童权利(三)儿童权利与道德价值二、证明:教育中儿童权利的理据(一)普遍与特殊的论证(二)价值论视角的阐释第四章 儿童基本权利:依据与内容一、儿童基本权利的差序格局(一)基本权利的含义(二)基本权利的依据二、儿童基本权利的内容(一)人格尊严权(二)生命健康权(三)表达自由权(四)平等权(五)交往自由权(六)学习权第五章 儿童基本权利:教育善的逻辑一、教育诸善及其内在逻辑二、作为教育首要善的儿童基本权利……第六章 认真对待儿童权利:从制度到行动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启蒙运动为近代欧洲确立了理性的“王者”地位,但这主要是针对一个抽象的“人”的概念而言的。理性主宰着一切,理性成为人之为人的根本。但是,对于儿童教育来说,洛克的传统似乎并没有在教育中取得长驱直入,相反,更为深入人心的还是卢梭的思想。“儿童的发现”始于卢梭,卢梭可以称为启蒙思想家中的反启蒙者,他另辟了一条启蒙的线路,颠覆了理性的绝对霸权,从而解放了人的感性,解放了自然的人性。自卢梭“发现儿童”以后,“把儿童看作儿童”、“以儿童的眼光看待儿童”似乎成了一个重要的立场,儿童的感官教育成为教育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自然教育”似乎也成为一条重要原则。“儿童的发现”从一个意义上来说,是摆脱将儿童看作“小大人”的观念,强调儿童具有自身的特性,从而“儿童”从笼而统之的“大人”观念之内凸现和独立出来。从另外一个意义上来看,乃是感官在理性的压抑之下获得独立和承认。 需要看到的是,无论是在洛克还是在卢梭,对于儿童生命权利的重视相较于古典时期的确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在古典时期,儿童的生命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自在之在”,它很有可能随时因为一个偶然的和外在的原因而遭到否弃。在洛克和卢梭这里,生命不仅作为一种天赋权利而得到尊重,他人即便是父母都不得剥夺儿童的生命。同时,儿童生命还向成人或者国家要求一种积极的实现,医学的发展为这种积极的实现创造了条件。洛克和卢梭都懂得医学知识,在他们“构造”的教育内容之中,对于儿童生命的养护和照顾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尽管这种养护和照顾并不纯粹是生理学意义的,还富有深厚的社会学和政治学的意蕴。洛克和卢梭包括其后的康德都在教育著述中论述到了身体的教育,强调一种科学的育儿方式,要求让儿童免于襁褓的束缚,让生命自由和舒展地得到发展。因此,儿童的生命权在根本特性上不同于成人,作为成人的生命权在近代意义上意味着免于剥夺和侵害,积极意义上的生命权利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医疗、福利政策的推及才得到重视。但是,我们看到,即便在17、18世纪,儿童生命权已经不仅仅作为一种消极权利而得到确认,同时也有一种积极意义上的“养护”和“照顾”,这其中也有着现代医学和生理科学发展所带来的生命观念的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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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以教育哲学的视角,透过对西方儿童权利观念演进的历史回溯和逻辑分析,廓清和阐释了儿童权利的内涵和意蕴。作者对当下教育中流行着的种种否定儿童教育权利的习俗和偏见进行逐一反驳,有力地辩护和捍卫了儿童权利的正当性和优先性,并对儿童的具体教育权利进行了规范性论证。作者认为,儿童的人格尊严权、生命健康权、表达自由权、儿童平等权、学习自由权和交往自由权等,是儿童应当享有的基本教育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从消极意义上对儿童教育构成了行动限制,从积极意义上对儿童教育提出了实现要求。正因为儿童教育权利的独特内涵与价值,作者对学校教育如何从制度到行动承认、尊重和认真对待儿童权利,展开了教育哲学的理论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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