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强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  作者:周兴国  页数:230  

内容概要

  《当代教育哲学的新进展·教育与强制:教育自由的界限》研究教育自由。现代性对教育与自由的误解,使得现代教育面临如何恰当处理善与正当之关系的实践困境。对真理的求索及对个性培养,要求教育必须要遵循自由的理念。教育自由向教育提出满足人的自主性的基本准则,确立了对学生实施强制的界限以及教育强制本身须遵循的原则。学校教育必须保证儿童在教育中的基本自由,形成引导、强制与自由之间的平衡关系,为教育引导人过自主的、成熟的、自我引导的生活确立基本的教育实践原则。

作者简介

  周兴国,1963年生,教育学博士,教授,现工作于安徽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为教育哲学、基础教育改革研究。发表论文50余篇,代表作有《论有效教学的正当性》(《教育研究》)、《启发式教学的“中外”与“古今”》(《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等,编著有《基础教育改革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名校长办学思想研究》(东方出版中心)等。

书籍目录

前言导论一、为何是教育自由?二、理性探索的价值三、教育自由的思想脉络第一章 理解教育自由一、“教育自由”作为概念二、理解“教育自由”的意蕴三、两种自由概念与教育第二章 权利观念语境下的教育自由一、权利、自由与教育二、教育与自由的可能冲突三、从强制过渡到自由的策略选择第三章 教育自由的合理性辩护一、教育自由的价值诉求二、平等、正义与教育自由三、责任、秩序与教育自由第四章 儿童基本的教育自由一、基本的教育自由之要素分析二、教育自由之过度与缺失三、基本的教育自由对教育者的要求第五章 教育自由的限度一、教育自由的限度及其正当性二、教育自由限制的原则三、基于自由精神的教育强制第六章 走向实践形态的教育自由及保证一、教育自由走向实践形态的可能性二、教育自由走向实践形态的两个条件三、教育自由走向实践形态的制度保证结语:教育自由提出的挑战一、教育自由与可能的“恶”二、教育者的“教育自由”问题三、教育自由与自由教育的关系问题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近代儿童教育自由的观念源自于洛克的理论工作并在洛克那里得到最系统的阐述。在洛克的思想体系中,理性乃是个体自由的基础和条件。一切德行和优点的原则在于克制自己耽于满足欲望的能力,欲望即理性未曾占据支配地位的地方。这一克制能力是经由习惯才能获得的,如果趁早实践,它们还能应用得容易和娴熟。……他们第一件应该明白的事情是,他们之所以能得到某样东西,不是因为这样的东西他们喜欢,而是因为他们适合得到它……幼童越小,就越不应该纵容他们难以控制的欲望。他们自己拥有的理性越少,就越应该把他们置于管教者的绝对权力和约束之下。“德行的真正原则和标准在于明白一个人的责任,满足于服从造物主,遵行上帝所给予的启迪,以期获得他的认可和赏赐”。在洛克看来,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平等,即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但是,对于儿童来说,情况似乎又有差异。换言之,从自然的自由来看,儿童生来应该享受这种平等,但是由于人生来都是婴儿,孱弱无能,无知无识,理性还不够成熟;因而儿童生来就处在一种不平等的状态之中。儿童对成年人的这种不平等状态,主要表现为“父母在他们出世时和出世后的一段期间,对他们有一种统治和管辖权”。这意味着,儿童对成年人的不平等,乃是自由权利的不平等。换言之,由于理性的不足,成人所享有的自由并不为儿童所享有。  要理解洛克有关儿童自由的观点,需要准确地把握洛克对自由的解释。洛克的自由观,可以看作是消极自由观。洛克指出,“处在社会状态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之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这是在规则未加规定的一切事情上能按我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而不受另一人的反复无常的、事前不知道的和武断的意志的支配”。概言之,自由就是对理性法则的遵从。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在儿童具有理性来指导他的行动之前放任他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则是使儿童处于和野兽一样不幸的状态,远远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样一来,儿童的自由权利就会因为他的理性的不足而受到限制。洛克认为,法律即理性的法则。如果一个人因愚昧无知而不会运用理性,那么就意味着这个人就不受这个法律的约束,因而这个人就是不自由的。“法律既是仅由理性公布或发表的,那么他如果还不能运用理性,就不能说是受这个法律的约束”,那么当儿童不受这些法律约束时,他们也就没有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政治的利益……而单单为了使我们不致坠下泥坑和悬崖而作的防范,就不应称为限制”。因此,没有法律也就没有自由。自由就是在人们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置或安排其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外一个人的任意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见。  ……

编辑推荐

  自由观念的兴起,使得学校教育与自由观念之间形成一种内在紧张关系,即如何应用强制来培养个体自由能力?儿童在教育中的自由之价值,在于自由能够为个体的个性发展提供可能性,并有助于保证个体对真理的求索。就教育的本质要求以及成人与儿童的社会关系而言,儿童在教育中的基本的自由包括两个大的方面。在积极自由的意义上,它是指儿童能够参与教育活动;在消极自由的意义上,它是指儿童在教育中能够免除任意干预或不正当强制。儿童的教育自由处在限制、引导与自由的平衡关系中。当儿童自由对教育秩序、他人利益以及儿童自我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时,教育者就必须采取正当的强制手段。教育自由要求教育者扬弃传统的教育教学与管理方式,以宽容精神来对待儿童成长中出现的过失,要求教育者对儿童的强制必须以尊重儿童权利、维护儿童福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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