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闻、出版案件研究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上海古籍出版社  作者:徐中煜  页数: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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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900年的八国联军入侵及随后《辛丑条约》的签订,迫使清政府不得不改弦更张。1901年1月,清政府发布上谕,宣布实行“新政”。具有信息沟通与社会舆论功能的近代报刊,在经历了戊戌政变后的查禁风潮之后,也开始了新的发展。根据有关统计,截止到辛亥革命前夕,新开办的各类报刊数量基本呈逐年递增态势:1901年为34种,1902年为46种,1903年为53种,1904年为71种,1905年为85种。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后,近代报刊的发展进一步加快,并遍及全国各地。其中,1906年新办113种,1907年新办110种,1908年新办118种,1909年新办116种,1910年新办136种,1911年新办209种。  随之而来的立宪、革命思潮的迅速传播,无不冲击着旧有的观念和腐朽的统治秩序,使得清朝统治者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不得不顺应时代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开放报禁,允许新闻舆论的合法存在;另一方面,逐步参酌西律制定有关专门法律,试图通过法律手段限制、镇压进步报刊,维系自身的统治秩序。在复杂的历史过程中,清朝各级官吏炮制了一系列新闻、出版案件,构成了中国历史上独特的法律现象。

内容概要

本书作者以中立的眼光、历史的观点,全方位地考察“苏报案”。细致展现了清政府与公共租界工部局在引渡、审判、量刑等一系列环节上反复交涉的曲折过程,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角度谴责了列强的霸道行径。进而将英、美、法、德、日等国法律有关维护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出版自由与惩处诽谤罪的立法精神、量刑幅度,与《大清刑律》进行横向比较,揭示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巨大差异。又将“苏报案”与清代历史上的文字狱进行了纵向比较,从立法学与司法学的角度,论证了随着中国近代史社会的转型,落后的、野蛮的《大清律例》终将被废除的历史必然性。这些内容,开拓了“苏报案”研究的新领域,对近代法制史、辛亥革命史的研究有重要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徐中煜,山西长治人,法学博士,副研究员、工程师。现为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在站博士后,北京地区第20届博士后联谊会副理事长。;曾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教育政策与管理系访问学者,并获得北京市2009年度优秀人才培养资助。主要研究方向为:城市与区域规划、法律史、高等教育,曾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域研究》、《安徽史学》、《高等教育研究》、《新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规划建设》、《中外建筑》等国内核心期刊、重要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序一序二前言  关于本课题的档案资料状况及研究现状第一章  清末新闻、出版案件述略(1900年—1911年)    一、第一个阶段:1900年至1903年    二、第二个阶段:1904年至1906年    三、第三个阶段:1906年至1911年    四、对清末新闻、出版案件的法律分析第二章  “苏报案”发生前后上海公共租界地区司法概况  第一节  晚清上海地区中方管辖区的行政、司法系统及司法运作简况  第二节  工部局的成立与公共租界行政、司法运作方式的逐步成型  第三节  上海公共租界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过程及其内涵  第四节  近代西方律师辩护制度在上海公共租界的引入第三章  《苏报》及“苏报案”的缘起  第一节  近代以来上海地区相对宽松之言论自由环境的形成    一、公共领域的形成和新式文化人群体的聚集    二、上海公共租界新闻、出版业的发展及相对宽松之言论环境的初步形成  第二节  《苏报》的设立及发展演变  第三节  《苏报》急速“革命”及主要刊载内容第四章  “苏报案”发生的简要经过  第一节  始作俑者  第二节  最终抓捕名单的确定及“苏报案”涉案人员与本案的关联    一、涉案人员与本案的关联    二、蔡元培与本案的关联及出走青岛缘由考证  第三节  关于邹容、章炳麟被卷入“苏报案”是否吴稚晖告密的辨析第五章  “苏报案”案发后的外交交涉  第一节  扑朔迷离的抓捕行动    一、在上海公共租界内捉人的交涉及行动    二、有关查封《苏报》的交涉及具体行动  第二节  “沈荩案”前引渡“苏报案”案犯的外交交涉    一、以张之洞为主导开启外交交涉    二、中外关于立即解宁审办与“俟[沪]会讯后设法解宁审办”的争论与交涉    三、各国公使、驻沪领事大多赞成“引渡”与工部局反对“引渡”的争执与交涉  第三节  “沈荩案”的发生与中外交涉形势的急剧变化    一、通过驻外公使直接与外国政府就本案进行交涉    二、中英关于“引渡”事宜的交涉    三、“监禁免死”之折衷方案的提出  第四节  “苏报案”定案阶段的交涉及审讯过程    一、初期审判阶段的审讯及交涉情况    二、第一次判决产生前后的交涉、审讯过程    三、列强推翻第一次审讯结果,与清政府重新“会同商议”并最终定案第六章  对“苏报案”判决结果的法律思考  第一节  “苏报案”审讯过程中反映之中西法律文化冲突    一、中西方在语言文化上存在较大蒡异导致的法律冲突    二、中西方在适用法律、认定罪名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    三、中西方在办案方式上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的法律冲突    四、中西方对于刑罚目的理解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导致的法律冲突  第二节  “苏报案”判决结果与列强相关法律之渊源关系    一、列强主流的刑法思想及其对新闻出版案件的影响    二、列强新闻出版业的迅速发展带来了相关立法活动的空前活跃    三、列强针对涉及元首或君主之新闻出版案件罪名的设定及其刑罚处罚    四、列强针对新闻出版案件的个案分析    五、“苏报案”判决结果直接源自英国相关法律并与其他列强新闻出版法律大体吻合  第三节  从“苏报案”看清末司法运作中潜规则的应用  第四节  影响“苏报案”结果的其他因素第七章  “苏报案”等案件与近代中国的社会转型  第一节  从“苏报案”等案件与清中期文字狱的比较看法律变迁    第二节  “苏报案”发生后清政府的态度:直接引发多起言论案件    第三节  “苏报案”发生后民间各界的反应    第四节  “苏报案”等案件与清末新闻、出版法规的酝酿与制定    一、《大清律例》中对言论、文字案件(涵盖新闻、出版案件)的相关规定    二、清末新闻、出版法规的酝酿与制定  第五节  《革命军》、“苏报案”与辛亥革命结语写在文后的话附录一  主要引用图表附录二  相关报刊对“苏报案”的全程报道    1.上海某报纸关于“封闭一华文报馆”的报道    2.《纽约时报》关于“苏报案”的有关报道附录三  “苏报案"历次庭审实录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清末新闻、出版案件口述略  (1900年—1911年)  谈到新闻、出版案件,有必要先讨论一下新闻、新闻自由、言论(表达)自由等词语的来历及其涵义。所谓新闻,是指“受者(个体或公众)关注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或评论。新闻本源于事实,但非事实本身,而是关于事实的报告或评论;新闻不是任何事实的报告或评论,而是受者关注的、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告或评论”。[2]英文中“新闻”(News)一词出自1423年苏格兰国王詹姆士一世的一句话:“我把可喜的新闻带给你。”汉语中“新闻”一词最早出现在唐代,如李咸用《批沙集·春日喜逢乡人刘松》中有“旧业久抛耕钓侣,新闻多说战争功”。而近代意义上的“新闻”二词是在戊戌变法前后从日本传人的。  新闻自由的思想则最早由英国思想家弥尔顿提出。1644年,当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反对斯图亚特王朝的斗争取得初步胜利后,长老会派利用其在国会中的优势地位,企图通过一系列法令来限,制人民的思想自由。为此,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一书中大力呼吁言论与出版自由:“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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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的质量很好,也很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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