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吴开华 天津教育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吴开华 著 页数:231
内容概要
它期待对中小学校长的专业化有所裨益。《学习践行变革之校长培训丛书·桃李书系:中小学热点法律问题研究与典型案例评析》为其中之一,该书共分六个专题,内容包括:依法治校与校长法律素养;学校法律地位与办学自主权;教师聘任制与教师权利保护;学生管理的法律限度;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与防范处理;师生权利的法律救济等。
作者简介
吴开华,江西崇仁人。2000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系,获硕士学位。现为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育系副教授,华南师范大学教科院在职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教育法学和民办教育。主持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项,参与多项省部级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出版专著《民办学校法律地位》(2011年),合编教材《教育法基础》(2012年)和《校长专业发展与能力建设研究》(2008年)等。在《比较教育研究》、《教育发展研究》、《中国教育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其中10余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专题一依法治校与校长法律素养 一、学校管理中的观念碰撞与权利冲突/001 二、依法治校:校长视角/003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及其内容/003 (二)学校管理法治化:依法治校的基本途径/005 三、校长法律意识:依法治校的关键/007 (一)权利意识/008 (二)证据意识/010 (三)程序意识/011 专题二学校法律地位与办学自主权 一、学校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016 (一)学校的法律性质/016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017 二、学校法人/021 (一)学校的法人地位/021 (二)学校的设立条件/023 (三)学校法人的性质/025 三、学校办学自主权/026 (一)办学自主权的含义和特征/026 (二)办学自主权的性质: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的对比分析/027 (三)办学自主权的内容/029 专题三教师聘任制与教师权利保护 一、教师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041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041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044 二、教师身份转型与聘任制的确立/059 (一)我国教师身份转型/059 (二)教师聘任制的确立/060 三、教师聘任制的法律性质/061 (一)教师聘任合同法律性质的理论争议/061 (二)劳动合同:教师聘任合同的性质定位/064 四、教师聘任纠纷的法律适用与教师权利保障/068 (一)教师聘任纠纷的法律适用:立法的滞后与司法实践的突破/068 (二)现行司法解释在解决教师聘任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面临的困境/071 (三)完善教师聘任纠纷的法律适用:现实对策与未来走向/072 专题四学生管理的法律限度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074 (一)学生的法律地位/074 (二)学生的基本权利/074 (三)学生的基本义务/078 二、学校(教师)在学生管理中的常见侵权行为/081 (一)侵犯学生的生命健康权/081 (二)侵犯学生的名誉权、隐私权/090 (三)侵犯学生的财产权利/098 (四)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100 三、学生管理的法律性质与校规的效力/103 (一)学生管理的法律依据及其内容/103 (二)学生管理的法律性质/104 (三)校规的性质与效力/107 四、学生管理应遵循的法律原则与要求/112 (一)合法性原则/112 (二)合理性原则/116 (三)教育性原则/120 专题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与防范处理 一、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保护义务”:性质与内容/123 (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123 (二)学校“保护义务”的性质与内容/125 二、学校民事侵权责任及其认定/128 (一)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学校民事责任中的适用/128 (二)过错椎定责任原则在认定学校民事责任中的适用/137 (三)公平责任原则在认定学校民事责任中的适用/141 (四)学校免责的条件与情形/148 (五)监护人民事责任承担的特殊规定/150 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与处理:若干对策/152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152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159 专题六师生权利的法律救济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及其基本途径/161 (一)法律救济的含义/161 (二)法律救济的基本途径/162 二、教师权利的法律救济/168 (一)教师申诉/168 (二)人事争议仲裁/173 (三)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175 三、学生权利的法律救济/178 (一)学生申诉/178 (二)行政诉讼/179 (三)民事诉讼/182 四、师生权利救济制度的完善/183 (一)完善教师申诉制度与学生申诉制度/183 (二)拓宽学生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范围/184 (三)明确教师聘任纠纷的解决途径与法律适用/186 附录重要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8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12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20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也是基本要求。而五十四中学没有这样做,而是先打电话通知肖母,在打了一阵电话未获结果后,班主任又骑车去肖涵母亲单位找肖母,正是因为在通知家长过程中花费了较长的时间,肖涵的伤情没有得到及时治疗,才导致其继发脑疝以致残废的后果。所以五十四中学这一系列行为确实延误了肖涵的救治时间。因此学校是有过错的。至于范吉俊、李佳磊二被告,虽然他们协助肖涵爬墙是应肖涵之要求。但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肖爬墙可能造成危险的后果应该有所预见,却仍协助肖涵爬墙,也是有过错的。 2.赔偿责任的承担。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肖涵虽然是受害人,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本身也有过错,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五十四中学作为负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能,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而范吉俊、李佳磊作为协助肖涵爬墙的人,一审和二审认定他们应承担一部分民事责任,也是正确的。但是他们之间的赔偿责任究竟应该如何分担?从目前的损害结果来看,根据华山医院主治专家医生的陈述“这种病就救治而言,是越早越好,这个病例如事发后就送来,是不会有现在这样的后果的”及法医的鉴定结论,肖涵的颅脑外伤如果能及时得到治疗。则不会产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可见五十四中学未及时送肖涵至医院的行为确实使对肖涵的治疗受到延误,并产生了终身残废的严重后果,五十四中学的行为与肖涵目前的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其次,就延误治疗所造成的损失而言,据华山医院专家介绍:“如果只是普通的硬膜外血肿,未发生脑疝,就医药费和手术费而言,一万五千元就够了。”可见,因延误治疗而造成的损失远比肖涵因过错摔伤而造成的损失来得严重,因此,在本案的损害后果中,五十四中学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现今的义务教育体制下,学校是非营利性单位,且损害后果的发生,毕竟是由肖涵的过错行为而引起的,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入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因此。二审法院拟根据总的损失费用在确定由范吉俊、李佳磊各分担5 000元的基础上,五十四中学承担55%的赔偿责任,肖涵自己承担45%的民事责任。我们认为二审法院确定的这一赔偿责任分担比例还是比较合理的,因为这样确定,既充分体现了原告、被告在本案这一损害事件中的民事责任大小,又考虑到学校的现状和接受能力。 对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的民事责任承担,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起损害致残事件的发生,主要过错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涵本身的擅自爬墙。五十四中学在肖涵摔伤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虽有过错,但并不必然会造成肖涵残废这样的后果,因此,肖涵本人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五十四中学则承担次要的民事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起损害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肖涵的擅自爬墙,但是五十四中学在肖涵摔伤后,没有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没有尽到及时救治的管理义务,从而产生了目前的损害后果,故五十四中学有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 上海高院审委会经过两次讨论,多数人意见认为,五十四中学未及时将肖涵送往医院治疗,延误了治疗时间,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故确定五十四中学应承担肖涵经济损失的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该案案情较复杂,媒体关注密切,社会影响大,且当事人情绪反应激烈,如处理不当,还会导致矛盾激化,故特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的研究意见】 本案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造成损害后果的,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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