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法规规章选编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作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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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海关工作人员处分办法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编造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传播谣言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三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节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五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对负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在选举中,进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有关章程活动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决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七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考试、录用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九条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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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法规规章选编》由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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