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编  页数:13  字数:10000  

内容概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内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等。

书籍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决定草案共12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保护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收集并使用着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从网络活动的现实来看,我国法律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处理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还缺乏统一明确的规范,迫切需要完善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据此,决定草案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决定草案第一条)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范及其保护个人电子信息的义务,决定草案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决定草案第二条)。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决定草案第三条)。三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决定草案第四条)。与此同时,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同样负有保密和保护义务。为此,决定草案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决定草案第十条第二款)。 赋予公民必要的监督和举报、控告的权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是有效治理侵害个人信息安全等网络违法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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