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10-0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党委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 编  页数:511  

内容概要

  《地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法规汇编》主要内容包括: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等。

书籍目录

北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的规定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的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福建省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规定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山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湖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章节摘录

  第六十九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七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可以通过听取有关单位汇报、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案卷材料、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对调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三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理由、过程、结论、依据以及处理建议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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