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刘左军,洪伟 页数:378 字数:368000
内容概要
刘左军等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及实用指南》根据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的发展和变化,对部分内容进行充实和完善,再次出版。本书的释义部分结合实践以及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具体规定,对安全生产法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进行了阐述,力图做到准确和通俗易懂。本书在第三部分收集了近年来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读者提供资料上的便利。
书籍目录
再版前言
前 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996年10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1994年12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2000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4月9日)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u年2月1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4月22日修正)
章节摘录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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