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供稿  页数:120  字数:90000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从2010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着手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以下特点:1.
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先行调解的规定;增加民事诉讼法和人民调解法相衔接的规定。2.
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了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了开庭前准备程序;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了保全制度;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制度。3.
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明确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赋予当事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4.
完善简易程序。设立小额诉讼制度;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一步简化审理程序。5. 强化法律监督。6.
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完善执行程序。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相应地将第六十二条中的“意志”修改为“意思”。 十六、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修改为: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十七、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十八、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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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本)》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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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不错!不用上网查了!
  •   正版,不错很好!
  •   非常及时,就是价格有点贵!
  •   民诉繁琐,查阅方便,尤其在司考的时候
  •   这本书出的很及时,比较满意,就是仓促点,印刷质量和纸张没有我想象的好。
  •   质量好,有立法过程中修改理由和原因,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是一致的权威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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