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 页数:210 字数:176000
内容概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解及实用指南》是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秉承宣传民主法制出版宗旨,向广大公民讲解法律内涵而出版的重要系列普法读物。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条文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
关于发明创造新颖性的判定标准
一些国家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制度的规定
国际公约及有关国家、地区关于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
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规定
关于专利权权利用尽的规定
关于仿制药实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规定
关于向外国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本条第一款的内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是: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这一规定包括三层含义:首先,保密审查的范围限于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且该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完成的,不论其是由申请人完成的,还是由他人完成后转让给申请人的;其次,申请保密审查的主体是准备将上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再次,申请人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前,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这次修正前的专利法对保密审查的规定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规定。这一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主体仅限于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包括外国的单位或者个人,范围过窄;二是将发明创造的范围限于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在国内完成并申请外国专利的情形,不涉及接受转让该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内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作为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三是只规定应当事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但未规定时间限制,使申请人在向中国申请专利后即可向外国申请专利,达不到通过要求先向中国申请专利而对其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的目的。同时,这一规定要求必须向中国申请专利,对申请人选择在哪国申请专利的权利作了不必要的限制。为此,这次修正专利法对这条内容作了修改和完善。考虑到外观设计一般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问题,因此,本条未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 二、本条第二款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在提出专利国际申请时,应当遵守本条第一款关于亍保密审查的规定。专利国际申请是1970年缔结的《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所建立的一项制度,其宗旨在于简化专利申请人需要向多国申请专利时的手续。申请人根据该条约,可以在本国专利局用一种语言按照统一的格式,提出一个在各指定国都产生正规效力的国际申请,从而避免因需要分别在各国提出专利申请而造成的许多不便和大量的时间耗费。同时,在专利国际申请进入国内阶段后,各国专利审批机关可以收到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这就大大减少了有关国家专利审批机关的检索和审查工作量,从而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对于没有技术或者经济力量进行检索或者审查的国家,可以依赖国际检索单位的检索结果进行审查,在客观上促进了各国专利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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