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页数:45 字数:25000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按照常委会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会同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开展了劳务派遣用工情况的调研。调研组先后赴广东、福建、北京、安徽等地深入企事业单位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召开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劳动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面对修改完善劳务派遣法律规定的意见建议;到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部分中央企业调研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和在京部分被派遣劳动者座谈,深入企业生产一线了解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生活中面临的实际情况。 根据调研了解到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分别与中央有关部门反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明确了这次修法的原则和重点:一是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二是维护工人阶级主体地位,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实现同工同酬等权利;三是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强化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职责;四是规范劳务派遣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妥善处理好修法前后法律实施的衔接问题,实现平稳过渡。按照上述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起草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并经财政经济委员会第67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快速增长,部分企业突破“三性”岗位范围,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为严格限制劳务派遣用工,草案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的具体含义作了进一步界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 (二)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从事劳务派遣的单位增长较快。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规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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