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魏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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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清代遗留下来的各类刑事档案中,亲属相犯案件占有相当的比重。在高度重视“亲亲”伦理的古代社会何以频繁发生亲属相犯,个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思。本书在归纳总结一千余例清代亲属相犯案件起因的基础上,概括分析了导致亲属相犯频频发生的一般原因。认为传统伦理与法律在调整亲属关系时,忽略了亲属间的情感需求而过分强调伦常秩序,以秩序取代亲情,将亲属间的关系全部被构建为尊/卑或上/下的纵向关系,严重破坏了亲属之间原有的信任、互爱关系,使得亲属关系沦落为常人关系,亲属之间密而不亲,矛盾纠纷难以化解且容易升格为刑事案件,亲属相犯因此而处于失控的状态。
作者简介
魏道明,男,汉族,1963年生,河南遂平人,198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现任青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教授。学术专长为中国法制史、隋唐史。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在《历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出版有专著《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亲属与亲属相犯 第一节 基本概念的界定 一 亲属 二 亲属相犯 第二节 《大清律例》中亲属相犯罪名的归类及特点分析 一 归类 二 特点 第二章 亲属相犯行为的性质及起因分析 第一节 亲属相犯行为的性质分类 一 特殊侵犯行为 二 一般侵犯行为 第二节 亲属相犯行为的起因 一 亲属间杀伤行为的起因统计 二 常人间杀伤行为的起因统计 第三章 亲属相犯行为折射出的亲属关系 第一节 亲属组织的事业化 一 亲属组织的事业化特征 二 亲属组织事业化对于亲属关系的影响 第二节 难以化解的矛盾与纠纷 一 矛盾、纠纷印发的典型杀伤案例 二 亲属间杀伤行为的案发频率 第四章 秩序与情感 第一节 “亲亲”与“尊尊” 一 儒家亲属伦理的出发点 二 从“亲亲”到“尊尊” 三 法律对于“尊尊”秩序的强化 四 亲属间秩序为上的理由 第二节 秩序能否化解亲属间的矛盾与纠纷 一 亲属间矛盾、纠纷的特殊性 二 无效的秩序化解 三 秩序破坏亲情 第三节 缺失的德性 一 尊长缺乏对道德义务的敬重 二 卑幼缺乏道德动力 第四节 暴力解决纠纷的倾向 一 纵容尊长的暴力行为 二 暴力解决矛盾、纠纷的习惯思维 第五节 失控的尊长权力 一 尊长滥用权威 二 尊长威权引发亲属杀伤 第五章结论 征引书刊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清代许多家族已允许有子的妾人家族祠堂,有些家族甚至允许无子的妾也人家族祠堂。更重要的是,在清代法条中,妾与家长及家长亲属之间发生相犯行为,处罚也不同于常人相犯。清律条文中有“妻妾殴夫”、“妻妾与夫亲属相殴”、“妻妾殴故夫父母”、“妻妾骂夫期亲尊长”、“妻妾骂故夫父母”、“纵容妻妾犯奸”等专条,便是明证。故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生活实际看,妾都应该列入亲属之列。但妾的家人与夫及夫之家人之间不发生亲戚关系,他们之间若有相犯行为,只能依照常人相犯来处置。 综上,亲属相犯中的所谓亲属,范围包括本宗所有有服及无服亲属、外姻有服亲属及服制图特别标明的无服亲,拟制血亲也在其内。他们之间发生侵犯行为,处罚皆不同于常人相犯。 二 亲属相犯 亲属相犯是指亲属之间能够引起刑事责任后果的各种侵犯行为。这一概念的要素有三: 首先,发生于亲属之间。如上节所言,在亲属相犯的层面上,亲属的范围极为广泛,涵盖了各种各样的亲属。亲属关系一般以现存关系为准,个别时候,会扩展到即将存在和曾经存在的亲属关系:未婚夫妻之间及与对方的亲属,夫亡改嫁妻妾与故夫祖父母、父母之间,皆视为亲属,他们之间发生相犯,都按亲属相犯来处置。 其次,侵犯行为既包括积极行为——以积极的身体行动主动实施侵犯行为;也包括消极行为一一用消极的手段被动侵害受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如子、孙奉养父母、祖父母有缺);还包括言语方面的侵害(如子孙骂詈祖父母、父母)。 最后,侵犯行为能够引起刑事责任后果,换言之,是法律制裁的犯罪行为。并非亲属间的所有侵犯行为都属于亲属相犯,如祖父母、父母殴子、孙,只要不殴死,哪怕是造成笃疾、废疾,清律规定俱免坐,不负刑事责任。这一类行为虽属于亲属间的侵犯,但不属于本书所考察的亲属相犯案件。 由于亲属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渗透于法律的各个层面,所以,清代法律中有关亲属相犯的内容极多。按《大清律例》条文的排列顺序,计有以下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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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与情感的冲突:解读清代的亲属相犯案件》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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