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柯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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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当今社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渗透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等各个领域,以及涉及到全球、区域、国家和地方等各个层面。环境法对于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调整、控制和引导的法律规范的正当性、合理性的来源如何?社会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集体行动的内在法律逻辑如何?如何利用法治手段合理、有效地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如何实现环境与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代内、代际公平?回答诸如此类的法律问题,都需要深入到环境法的法理与法哲学层面,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剖析和透视。本书以生态实践理性为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分析和揭示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及其对于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和作用的外在机制和内在规律。在总体论述部分,本书首先从生态实践理性的基本内容入手,对生态实践理性的缘起、性质与理路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接下来,本书从实践理性与法的角度,分析了生态实践理性的环境法进路;本书还专章探讨了生态实践理性与环境法基本原则话语的内在关联性。在展开论述部分,本书分别从环境法之环境与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环境与资源的公平原则、预防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对于生态实践理性的秩序价值、公平价值、效益价值及其公众参与的社会实现机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同时,在本部分还分别对以上四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进行了法律实证分析以及法律规范性建构。
作者简介
柯坚,法学博士,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一一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教授,并兼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学术委员会秘书长、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环境法委员会委员等学术职务。曾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法》等立法起草研究工作,并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提供法律咨询报告。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内、国外课题研究,并在中国、美国、英国等国学术刊物发表四十余篇论文,出版英文专著一部。曾担任澳大利亚悉尼大学访问学者,德国雷根斯堡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哈佛大学哈佛一燕京访问学者,法国科学院欧盟法与国际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美国田纳西大学富布莱特访问学者。
书籍目录
导言 第一章环境与资源问题、环境法的问题导向和实践指向 第一节当代社会的环境与资源问题 一工业文明时代的环境与资源问题 二后工业文明时代的环境与资源风险问题 三环境与资源问题对中国的挑战 第二节环境法的问题导向和实践指向 一环境法的问题立场 二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学科视角 三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事实、规范与价值之间 四环境法的实践指向 第三节实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难题的破解 一生态环境损害的现实问题及其法律赔偿难题 二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的价值判断与法律进路 三破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的立法选择与司法举措 第二章生态实践理性的缘起 第一节生态实践理性的生态科学理性基础 一生态学的科学认知 二生态科学理性兴起的时代脉络 三生态科学理性的启示 第二节生态实践理性的生态伦理道德追求 一生态伦理道德的意识觉醒 二生态伦理道德的价值重建 第三章生态实践理性的性质及其环境法意蕴 第一节生态实践理性的性质 一生态科学理性从“是”到“应当”的转化 二生态实践理性的应然性特征 三生态实践理性与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比较分析 第二节生态实践理性的环境法意蕴 一生态实践理性的环境法践行 二生态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功能 第四章生态实践理性的理路及其环境法进路 第一节生态实践理性的理路 一经济理性的思维误区 二生态实践理性的规范与价值理路 第二节生态实践理性与环境法的理性精神 一环境法的生态规定性 二环境法的自然法意蕴 三环境法的生态科学理性精神 四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思维方式 第三节生态实践理性与环境法的价值追求 一生态实践理性的价值含义 二生态伦理道德与环境法的互动 三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价值追求 四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价值辨析 第五章生态实践理性的社会建构 第一节生态实践理性的社会建构维度 一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公共治理 二生态实践理性的社会建构观 三生态实践理性社会建构的基本价值问题 四“生态善”的社会共识及其达成 第二节生态实践理性的社会建构原则 一生态实践理性社会建构的法治含义 二生态实践理性社会建构的公众参与原则 三生态实践理性社会建构的程序正义原则 四生态实践理性社会建构的社会权利保障原则 第六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理性重构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系统性与开放性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系统性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开放性 第二节传统部门法对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回应 一宪法对于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回应 二行政法对于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回应 三民法对于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回应 四其他法律部门对于环境与资源问题的回应 第三节环境法的部门化及其体系结构检视 一环境法的部门化 二环境法体系结构的检视 第四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的跨部门法沟通与协同 一广义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秩序 二跨部门法沟通与协同机制的建立 三跨部门法沟通与协同的现实议题 第五节实例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跨部门法视域与机制协同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难题的跨部门法视域 二民法与环境法的机制协同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尽管生态实践理性与环境法具有社会同构性和一些相似的应然性特征,但是,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生态实践理性属于观念、意志层面的应然性的实践范畴,它不仅具有规范性、目的性的实践理性要求,而且还包含着伦理性的实践理性的核心性要求。环境法则属于兼具法律目的性、规范性以及法律实然性的法律实践范畴。就两者之间的总体关系而言,生态实践理性位于环境法的上位,对于环境法具有指导、论证、评价和批判的功能;环境法处于生态实践理性的下位,它试图通过法律目的的设定、法律规范的创制与实施将生态实践理性的观念化、意志化的理想愿景转变为一种社会现实与法律现实,即环境法是对生态实践理性的社会实践与法律践行。 环境危机具有强烈的时代性特征,环境与资源问题与当代人的生活样法互为其根并相互强化。现如今,人们被钳制于经济表象之中而不能自拔,非但不能自拔,而且不能觉悟——这是经济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之后的必然结果。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产生有着极其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从关系上说,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和人类对这种变化的知觉不足是环境问题产生的动因;从本质上说,人类对于自我生活的追求和安排所形成的生活样法是环境与资。源问题产生的肇因。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和提出解决之道,正是环境法的时代课题和紧迫任务。生态实践理性呼唤着时代精神的变革以及人类社会生活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准则的变迁,而环境法为这种时代精神的变革和人类社会生活准则的变迁提供了法律的利器。在环境法中积极、有效地贯彻与践行生态实践理性,不仅有利于公平、合理、有效地应对和解决当代社会的环境与资源问题,而且还有利于实现当代人类社会时代精神的变革和生活准则的变迁。 生态实践理性不仅具有强烈的时代性反思意识和批判精神,而且还具有指向建构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的“生态善”目标的时代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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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原理》以生态实践理性为核心内容,旨在通过环境法基本原则的话语表达,分析和揭示环境法的生态实践理性,及其对于环境法理论和实践的影响和作用的外在机制和内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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