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治背景下的法律与道德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杨龙  页数:235  

内容概要

  在法治社会,法律在社会调控中居于基础性的地位。不可否认,法律是和人们最有直接关联性的行为规范。法律虽然可以在形式上独立于道德,在内容上却不能脱离道德。在法治社会,更要强调法律和道德相符合,和道德相符合的法律才真正具有正当性,赢得公民的尊敬和遵守。

作者简介

  杨龙,河南郑州人,生于1970年7月,河南省社会主义学院讲师,华中师范大学法学博士。郑州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近年发表的主要论文有《孔子与哈耶克法律思想之比》、《论法的和谐性》、《论法的合法性》《疑罪从无的伦理维度》、《“治”与“化”——法律与道德发生作用方式的探讨》《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等;著作有《和谐社会的法理探索》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与研究价值一、选题的缘起二、研究价值第二节 论题的研究状况综述一、国外对本论题的研究状况二、国内对本论题的研究状况三、既有研究对本研究的启发第三节 本书的创新点一、在法律和道德关系观点上的创新二、在法律和道德关系视角上的创新三、在道德向法律转化路径上的创新第四节 本书的研究方法一、批判性思维方法二、价值分析方法三、语义分析方法四、文献分析方法五、比较研究方法第二章 法律与道德第一节 法律的特征与作用一、法律的概念二、法律的特征三、法律的作用四、现代法治与法律第二节 道德的特征与作用一、道德的概念二、道德的特征三、道德的作用四、现代法治与道德第三节 法律和道德发生作用的方式一、“治”的语义分析二、“法治”与“德化”的人性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三、“法治”和“德化”的关系第四节 法的“合法性”的道德审视一、法的“合法性”是法成为法的前提条件二、对法律实证主义的主权命令说和“恶法亦法”的批判三、“合法”之法对道德的吸收第三章 不同法学派视野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第一节 儒家视野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人本价值观二、德主刑辅观三、为政以德观四、“容隐”法律观第二节 自然法学派视野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自然法的概念二、自然法围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三、自然法的历史作用第三节 法律实证主义视野中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实证主义的概念二、实证主义围绕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三、法律实证主义的历史作用第四章 现代法治背景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重构第一节 理解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两种倾向及其危害一、法律原生态的提出……第五章 现代法治社会法律对道德的张扬和守护第六章 现代法治背景下司法判决案例的道德解析

章节摘录

  第二节 论题的研究状况综述  一、国外对本论题的研究状况  德国19世纪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将道德与法律关系这个问题比拟为法学中的“好望角”,足见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之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各法学流派关注的焦点,理论旨趣迥异,本书梳理如下。  1.自然法学派的研究  自然法认为,法律和道德存在必然联系,法律有效性的检验标准来自道德,恶法非法,法律中的道德因素是不能否定的。自然法的开创者之一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所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指法律符合人们的基本道德观念,这就肯定了法律中的道德因素。当今西方自然法理论普遍认为,法律是道德的下线,法律如果违背了基本道德就会丧失其自身的合法性。  美国的法学家博登海默区分了两类道德原则: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如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履行协议等;第二类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过了维持社会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等;第一类原则是“必需的”,它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具有强制力,而第二类原则是“应当的”,并不具有强制力,任何可被用来维护法律权利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无力适用于纯粹道德领域的。博登海默还指出:“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强奸、抢劫和伤害身体,调整两性关系,制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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