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林建华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林建华 页数:313
内容概要
20世纪40年代的自由主义思潮是中国现代史上最集中、最全面、最深刻的展示,一度曾左右了舆论界的走向。但自由主义在中国“先天不足、后天失调”,再加上“时运不济,生不逢时”,虽然声势浩大,却昙花一现。但思想不能以成败论英雄,更不能以此来判断真理与谬误。历史没有选择自由主义并不意味着其所有主张都是毫无价值和意义的。思想史上很多有价值的思想和认识,要隔相当一段历史岁月才会看得更清。半个多世纪后重新审视这一时期的自由主义思潮,也许我们能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它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认识和评价。
作者简介
林建华(1965—),黑龙江肇东人,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大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黑龙江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中外政治思想。
书籍目录
序言 绪论 上篇抗战时期的自由主义(1939—1945) 第一章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与自由主义思潮的再度兴起 一孙中山的宪政设计以及国民党实施宪政的准备 二抗战时期二次宪政运动的发动 第二章 自由本质论 一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 二自由存在与作用发挥的条件 三人民的自由权利与法律保障 四经济自由是人权不可或缺的内容 五中国的社会传统与现代自由的矛盾与冲突 第三章思想自由论 一思想自由的极端重要与绝对必要性 二思想一致的极不可能与极不合理性 三战时言论自由的特殊作用 四加强战时舆论的领导及其方法 五言论自由与人身自由的关系 六思想自由与结社自由的关系 第四章经济自由论 一传统自由经济制度的形成 二传统自由经济制度的弊端 三政治民主对经济平等的依赖性 四经济自由是政治自由赖以存在的基石 第五章 自由与民主论 一民主革命与近代自由观念的产生 二自由是民主的精髓 三民主政治就是思想自由的政治 四民主制度是最能尊重和保障自由的制度 第六章自由与宪政论 一人权保障是衡量宪政真伪的标准 二抗战与宪政 三抗战与自由 下篇抗战胜利后的自由主义(1945-1949) 第七章自由概论 一自由的误译、误读与误解 二自由释义 三自由的作用 第八章自由分论 一人身自由 二信仰自由 三学术自由 四新闻自由 五自由的精神 六自由的德行:容忍与宽容 第九章自由散论 一自由与民主 二自由与法治 三自由与平等 第十章自由主义论 一自由主义的解读 二自由主义的辨识 三自由主义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自由主义的形成与发展 五修正的“自由主义” 六自由主义与民主主义 七自由主义的评价 第十一章自由主义者论 一自由主义者的自我认知 二自由主义者的特质 三自由主义者的批评与辩驳 第十二章自由主义与中间路线论 一中间路线思潮的兴起 二自由主义与中间路线思潮的关系 结论20世纪40年代的自由主义思潮的评价 一20世纪40年代的自由主义思潮具有连续性,但抗战胜利前后的自由主义思潮的重心有所不同 二20世纪40年代自由主义思潮失败原因的再认识 三20世纪40年代自由主义思潮的价值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 经济自由是人权不可或缺的内容 人权保障范围的日趋扩大,是人类文明的体现,“固足见现代政治思想之进步倾向,然最重要者独在狭义之基本权利,而其中犹以身体自由、言论著作出版自由,及结社集会自由为基本中之尤基本者,首须保障”。但仅有上述自由权利是不够的,因为生存是人的第一需要,人权的解决首先要解决人的生存问题,而任何生存问题的解决都不能离开经济自由的保障。 应该说,即使是在许多现代民主国家,人民的经济自由问题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就连英国坚定的自由主义者阿巴拉斯特都不得不承认:“旧的公民自由和社会秩序并无助于人民群众。财富的增加并没有救济他们的欲望。知识的进步将他们置于卑贱的无知状态……对于穷人来说,最好的事情是不要出生,次好的事情是早亡,生活在悲惨、罪与罚之中使他们遭受困难……对于劳苦大众来说,自由不是幸福。”民主国家的基本原则就是主权在民,因此“民主国家的人民,应该用自己所有的国家主权,来确定人民经济生活的基本权利,并由国家主权来给以保障”。 在保障人民在政治方面权利的同时,还要保障人民在经济方面的权利。没有经济上权利的保障的人权是不全面的,甚至是空洞的人权,这就需要: 首先,要确定人民基本经济权利的限度。 人民基本的经济权利为衣食住行的需要程度。中国社会经济状况在经济史上,是个后进国家,所以在有货币与机器的情形下,在国家主权对国民经济的规范与运用没有达到宪政时期之前,似乎仍然是患不均,也患贫,“所以我主张确定人民应有的基本经济权利的度量分界,仅仅定为需要级,这个需要级的基本权利,是以建国大纲第二条为内容的,并不是要回到钱币发生以前的历史上面的人类需要的生活”。而且此种生活的基本需要是每一个人民的权利,给它定名为“人民底经济的基本权利”,也可称为“人民的最小的经济权利”,但不是最大的经济权利。 其次,国家要破除影响人民经济权利的因素,承担起对人民经济权利保障的职能。 理论与现实总是存在着很大差距的,虽然没有任何人或团体敢于公开站出来反对人民享有基本的经济生活权利的经济活动,但实际上“不论其为官僚集团,财团法人,企业或团体,或个人,都是凭借他们的私有经济手段的活动的自由权利,来剥夺赤手空拳人民凭借他的肢体脑力以求享有他的基本经济权利的事实,以至使多数人民衣食住行都发生问题,使他们的身体与意志不能够自由,使他们不能享有其他的政治上权利”。但奇怪的是, “此种凭借经济手段以剥夺人民基本经济权利的人的财产的运用的最大的自由权利,都受保护私有法律的保障,而凭借其脑力与肢体以服务社会,以求享有最小的基本的经济生活权利的人民,倒没有确实的保障。这种国民经济的现象,仍然是革命以前现象的延续。这是三民主义和国父遗教所不容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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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代的中国自由主义思潮》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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