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李卫红 页数:249
内容概要
无论时代怎样发展,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是每一个人都活得更像人,这是人道主义的精髓。现代性的观念使人们形成了万物不再永恒的感觉与态度,即便是成形的思维定式,大多也被一个一个地粉碎,所有坚固的东西都将随着年轮一圈一圈地旋转,而后或痕迹定格或烟消云散。伴随实现目的的手段不定期地转型与改变,从尊重走向怀疑,从敬畏走向背叛,从确定走向否决。
自近代以来,任何一个法治国家,其法律的内容与形式渐进定型,随后不断地被更迭与重组,人们解决犯罪问题的程序模式以国家司法模式为主导,以协商性司法模式为补充,以后又出现恢复性司法模式。刑事司法三大模式的生成与演进是人们认识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手段从低级到高级的层层递进、相互补充的结果。这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与发展,刑事司法理念发生剧变的结果。人们由最初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不断向内外伸展,自由、民主、平等、博爱、效率、宽容、宽恕等这些普世价值已经逐渐被人们广泛接纳,因此促进了刑事司法更加科学化、民主化与人性化。
作者简介
李卫红,女,天津人,曾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警察学研究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司法实务。已出版专著《经济犯罪热点问题研究》、《刑事政策学的重构及展开》、《刑事司法裁判权的独立与受制》,专著型教材《刑事政策学》(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项项目);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评论》等法学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国家司法模式
第一节 国家司法模式的根基
第二节 国家司法模式的运作
第三节 国家司法模式的优势
第四节 国家司法模式的劣势
第二章 协商性司法模式
第一节 协商性司法模式的辨析
第二节 协商性司法模式的根基
第三节 协商性司法模式的价值
第四节 协商性司法模式的运作形式
第五节 我国港澳台地区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特点
第六节 我国关于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实践与探索
第七节 协商性司法模式的瓶颈
第三章 恢复性司法模式
第一节 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起源与研究现状
第二节 恢复性司法模式概述
第三节 恢复性司法模式的运行及表现形式
第四节 恢复性司法模式的实践操作及本土引入
第四章 刑事司法三大模式的结构与框架
第一节 刑事司法三大模式的演进
第二节 刑事司法三大模式的整合与结构
第三节 我国刑事司法模式的框架设计
第五章 犯罪后的选择--从被动到主动
第一节 犯罪人及被害人在传统刑事司法中的被动角色
第二节 犯罪人及被害人从被动到主动角色的变革
第三节 犯罪人及被害人主动角色的进路--恢复性司法的结果
后记
章节摘录
(二)资源的极大消耗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形式中,双方当事人是高度对抗的关系。为了体现对人权的保障,法律在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权利保护的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公权力的行使,复杂而严格的证据体系和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发达的辩护制度使控诉方感到两个让他们极为头痛的问题:首先,国家需要为诉讼投入更多的资源,因为对抗会使每一个案件的处理程序变得冗长和复杂,时间、精力和财力的增加更是不可避免的;其次,当事人主义诉讼结构下的检察官面临着比职权主义诉讼结构下更大的败诉风险。而对于辩护方来说,他们所面对的毕竟是强大的国家力量,即使犯罪嫌疑人有能力承担讼累,但是长期的拉锯战也会使其身心俱疲。 这样,当事人双方都迫切需要一种控辩双方诉前协商机制的存在,通过这一制度既可以使大量的刑事案件在进入正式的审判程序之前就已经得到解决,有限的司法资源可以投入到更为棘手的案件中,又可以使控辩双方对诉讼结果有着一定的掌握,这样可以同时解决当事人主义诉讼中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双重问题。协商性司法正是应这种需求而生。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性司法是控辩双方为了克服当事人主义诉讼的过分对抗所带来的风险而进行的理性选择。 正是因为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对双方协商的内在需要,因此美国的刑事诉讼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连续出现了三个经典判例,逐步奠定了协商性司法的基础。这三个案例就是在1935年作出了有关证据开示的第一个判例,即莫尼案件;在1966年作出了有关沉默权的第一个判例,即米兰达案件;在1970年作出了有关辩诉交易的第一个判例,即布雷迪案件。有学者认为,这三个判例分别确立的证据开示制度、沉默权制度和辩诉交易制度精巧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难以割舍的共生关系。由证据开示走向辩诉交易,便是一件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首先,证据开示制度使得辩诉交易的需求更加现实、具体。一方面,控辩双方通过证据开示分别掌握了对方有可能在庭审中陷己方于尴尬的证据,诉讼的风险意识在个案中得到急速地增强;另一方面,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双方实际上也在预测着自己的胜诉机会。这两方面的心理态势,经过证据开示过程中所形成的合作与协商的和谐环境的催化,由证据开示走向辩诉交易,便是水到渠成。反过来,辩诉交易的成功实践又促进着证据开示制度的成长,因为辩诉交易中所要求的基本诚信,是促成控辩双方公平诚实地进行证据开示的内在动力。其次,在规定沉默权的同时,建立鼓励犯罪嫌疑人不沉默的法律机制。在寻求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价值平衡的现代刑事诉讼中,辩诉交易制度在弥补沉默权制度的负面效应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美国将沉默权制度贯彻得非常彻底,另一方面,在刑事诉讼中真正行使沉默权的却非常少。反过来看,辩诉交易制度同样不可能离开沉默权制度而存在,因为正是沉默权制度充分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而这一点正是辩诉交易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证据开示、沉默权、辩诉交易三项制度互相支撑,使得大量的刑事案件还没有走进正式的诉讼程序之前就已经被辩诉交易解决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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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模式的生成与演进》是笔者李卫红2008年申报并获批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重大课题《刑事司法模式的生成与演进》结项成果的升华版,该课题是以已经发表的论文的形式结项的,其中的六篇文章成为本书一些章节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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