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江河 页数:231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人类主权的萌芽——现代国际法的启示与回应》所提出的“人类主权”概念及其构成要素的初步萌芽,对国际法学界而言属标新之论,要在逻辑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此种宏观范畴的理论创新加强其说服力以证成其科学性,就须沿着启示和回应的思路将研究的触角延伸到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以实证的方法为人类主权的创新性奠定社会基础。
在经济全球化所形成的复合性的相互依赖关系中,国内法研究的国际转向、国际法的效力强化以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良性互动都要求现代国际法理论提供并奠定于新的法理基础。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和法理化要求对全球化之下的法学理论中的语境和概念进行重构,而本书中对有关权利、权力和法律等基本范畴及其相互关系的重新界定为人类主权概念提供了法理基础。
作者简介
江河,男,1973年10月出生,湖北浠水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1996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英语系英语语言文学专业,获文学学士学位。2004年、2007年分别获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先后在《法学评论》、《江苏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等重点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10篇。参与省部级社科重大研究课题多项。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法基础理论、国际环境法和国际组织法。
书籍目录
引论
第一章 人类主权萌芽的法理基础:概念和语境的重构
第一节 权利、权力与法律
一 权利与权力的博弈
二 从法律到权力
三 从权力到主权
四 法律的组织与灵魂
第二节 正义意识与法律的信仰
一 劳动异化和正义信仰的危机
二 法律的信仰与正义意识
三 法律的正义性与主权者的进化
第三节 从国家主权到人类主权
一 主权的特性及其演进的决定要素
二 国家的权利与国际社会的自然状态
三 人类主权的特征及其构成基础
第二章 人类主权萌芽的理性基础
第一节 人类主权萌芽的经济基础
一 法律与经济基础
二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法的发展
三 WTO与人类主权的萌芽
第二节 人类主权萌芽的制度基础=
一 制度、国际制度与国际法
二 联合国与人类主权的制度基础
三 新功能主义与国际法律制度的系统化
第三章 人类主权萌芽的感性基础
第一节 全球化与主权国家的危机
一 主权国家的合法性与实效性概述
二 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合法性危机
三 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国家的实效性危机
第二节 国际市民社会与新的社会契约
一 国际市民社会的界定
二 自然视角下的国际市民社会
三 社会契约论与人类主权的萌芽
第三节 全球化与国际法的正义体系
一 正义与正义原则的概述
二 国际法中的国际正义体系
三 国际正义体系与人类主权的萌芽
第四章 人类主权在国际社会的初步实践
第一节 欧洲联盟法:区域性人类主权的实践
一 新的社会契约与法律共同体
二 法律共同体的历史基础:文化共同体
三 文化认同的理性化:欧洲公民与政治共同体
第二节 全球性人类主权制度的萌芽
一 主权与所有权
二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与人类主权者的萌芽
三 经济外部性、国际环境法与人类主权
第三节 美国霸权与人类主权的“特洛伊木马”
一 美国霸权与国际组织
二 程序霸权与话语霸权
三 美国霸权与人类主权的实效性根源
第五章 人类主权对国际法的潜在影响
第一节 人类主权萌芽与国际法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
一 哲学意义下的国际法的主体性与主体间性
二 国际人权法与人类的法律主体性
三 现代国际刑法与“人类”社会秩序的建构
第二节 人类主权萌芽与国际法的渊源
一 人类主权与没有国家的全球法
二 人类主权与国际习惯法的实践
三 人类主权与一般法律原则
第三节 国际法的碎片化与人类主权下的“次要规则”
一 国际法碎片化的概述
二 国际法碎片化的成因
三 新的“次要规则”与国际法规范冲突的协调
第四节 人类主权与国际争端解决的司法化
一 国际争端解决及其历史发展简析
二 国际司法机构的历时与共时分析
三 司法化悖论与人类主权意义上的司法机构
结论 自然法、人类主权的萌芽与世界法的未来
中外文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任何主权都是一定社会共同体范围内的人们为了保护基本权利而共同让渡其一部分权利而形成。在缔结社会契约之前,共同体之内的所有人必须对不可转让的基本权利达成共识,同时,转让其他次要权利,否则人们便无法实现其基本权利。人生而平等,并拥有许多共同的基本权利,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但个人的自助是否能实现和保障这些基本权利是由社会发展的水平所决定的。有的基本权利在原始社会可以不依赖于主权而通过自助实现,但是在现代社会,由于新的经济、科技条件的出现,侵犯基本权利的可能性与恐怖性日益增加,这时必须通过新的社会契约转让一部分权利或主权来保护那些天赋不可让渡的权利。新的主权形成通过两种途径或两种可能来实现:因为现有的社会共同体并不存在保障人们基本权利的公共权力,在此情况下,权利主体必须转让自身的一部分权利为新主权提供合法性来源;第二种途径是,原社会共同体里已经存在基本权利的保障权力,只不过因为更为宏观或者更为复杂的社会背景的出现,原社会共同体不能有效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这时就必须削弱原主权者的权力而转让给新主权者,当然这当中存在一种微妙的质量互变规则。新的主权国家时代的社会契约不同于原始自然状态的社会契约。在原始自然状态下,虽然除了生命权以外人们并没有就需要保护的基本权利达成广泛的共识,但是人与人之间的战争状态的恐怖性足以要求人们缔结社会契约。在现代国际社会,新社会契约的缔结基于人类对基本权利的共识以及各主权国家对其实现的客观不能或主观不愿,并不是基于一定的恐怖状态,尽管有时恐怖性可以促进这种共识的达成。国际法的某些实体法律制度为这种权利的共识与合法性提供了法律基础,而最为典型的领域就是国际人权法。人类基本权利的共识为人类主权提供了实体法基础,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人类主权的萌芽提供了程序上的法律基础。严格说来,个人并不是国际法的主体,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各主权国家必须就新主权者予以保障人类的基本权利达成共识或缔结反映这种共识的国际条约,它们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交往和行为规则,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别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为之提供了程序法基础。此外,国际条约法也为各国的谈判和缔约提供了法律平台。 ……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