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 作者:王志毅 编 页数:333
内容概要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为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使读者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及时应用到工作实践中,本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订过程中的背景资料,以问答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全部条文及其适用进行了全面和完整的解读。本书读者对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部门、招投标部门;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造价、项目管理单位;公路、市政、铁道、隧道、人防、水利、工业与民用建筑、冶金、化工、爆破、矿山等行业的企业;工程担保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协会、学会,会计/审计/律师事务所。
作者简介
王志毅,北京市房地产学会政策法规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开发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等多所高校兼职法学讲师;主编、参编《合同法导论》、《立案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物权法律全书》、《建设工程项目经理风险管理指南》、《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新论与实务》、《建造师必读法律法规汇编》、《房地产诉讼与仲裁案例精解》、《房地产诉讼与仲裁操作指引》、《GF—2011—0216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评注》等著作二十余部。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对照表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用问答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部分 附 录
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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