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经济科学 编
书籍目录
第一编商法 第一讲公司法 一、公司法基础 二、公司的存续(设立、变更与解散) 三、公司资本 四、资本不变 五、股东与股权 六、公司治理 七、本讲综合试题 第二讲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法 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讲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法基础与清算程序 二、重整与和解 第四讲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二、票据权利与票据行为 三、票据的抗辩与票据的丧失、补救 第五讲证券与基金法 一、证券法概述 二、证券发行 三、证券交易 四、证券上市 五、上市公司收购制度 六、证券机构 七、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第六讲保险法 一、保险法概述 二、保险合同总论 三、人身保险合同 四、财产保险合同 第七讲海商法 一、船舶担保物权 二、船舶碰撞 三、共同海损 第二编经济法 第一讲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 一、反垄断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产品质量法 五、食品安全法 第二讲银行业法与财税法 一、商业银行法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三、税法 第三讲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 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 二、社会保险法 第四讲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一、土地管理法 二、城乡规划法 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物业服务管理制度 第五讲环境保护法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二、环境责任 三、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第三编特别攻略篇 特别攻略一商法和经济法中的表决规则 特别攻略二商法和经济法中的连带责任及特殊民事责任 特别攻略三公司法中的特殊公司 特别攻略四商法和经济法中的重要百分比 特别攻略五经济法中的行政措施 特别攻略六商法和经济法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问,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在重聱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例1】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贷款,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分别偿还60%,另外甲还欠d银行100万元贷款,但d银行当时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d银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利。 【例2]a向b借款100万元,c为保证人,a是债务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a企业到期清偿了60%的债务后,b银行不得再向其要求清偿剩余的40%。 【例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重整期间,有关当事人的下列行为中,哪些不符合规定? A.对债务人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的甲银行行使了抵押权。 B.管理人为继续营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并以厂房为该笔借款设定了抵押担保。 C.债务人的出资人丙企业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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