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攻略

出版时间:2013-3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书籍目录

第一编总则 第一讲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四、民事权利 五、物与有价证券 第二讲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住所与监护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三讲法人 一、概述 二、法人的能力 三、法人的机关 第四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述 二、意思表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四、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无效民事行为 六、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第五讲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二、代理权 三、无权代理 第六讲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含义、适用范围、效力 二、诉讼时效期间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 第二编物权 第七讲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效力 二、物权的类型 三、物权的变动 四、物权的公示方法 五、物权的保护 第八讲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三、相邻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九讲共有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第十讲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第十一讲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二、抵押权 三、质权 四、留置权 第十二讲占有 一、占有概述 二、占有的效力 第三编债权 第十三讲债的概述 一、债的概念和要素 二、债的发生 三、债的分类 第十四讲债的履行 一、债的履行规则 二、债的不履行 第十五讲债的保全和债的担保 一、债的保全 二、债的担保 第十六讲债的移转和消灭 一、债的移转 二、债的消灭 第十七讲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三、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第十八讲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三、情事变更 第十九讲合同责任 一、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十讲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一、买卖合同 二、赠与合同 三、借款合同 四、租赁合同 五、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讲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一、承揽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 三、旅游合同 第二十二讲提供劳务的合同 一、运输合同 二、保管合同 三、委托合同 四、行纪合同 五、居间合同 第二十三讲技术合同 一、技术合同概述 二、技术开发合同 三、技术转让合同 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讲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一、无因管理 二、不当得利 第四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讲知识产权概述 第二十六讲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的主体 三、著作权的内容 四、著作权的限制 五、邻接权 六、著作权侵权行为 第二十七讲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主体 二、专利权的客体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实质要件) 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程序要件) 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六、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八讲商标权 一、商标概述 二、商标权的取得 三、商标权的内容 四、商标权的消灭 五、商标侵权行为 六、驰名商标 第五编婚姻与继承 第二十九讲婚姻法 一、结婚 二、离婚 三、夫妻财产关系 四、父母子女关系 第三十讲继承法 一、继承概述 二、法定继承 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 四、遗产的处理 第六编人格权 第三十一讲人格权 一、人格权概述 二、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第七编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讲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概述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 四、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五、数人侵权 六、特殊侵权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限于有体物,也即《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属于实物买卖。其他财产权利的有偿转让(如供电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股份转让合同)不属于买卖,但可准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且是最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为此,《合同法》第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叁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7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3)买卖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例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2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应签署书面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其中,出卖人应当是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有处分权人(如质权人、留置权人、行纪人),《合同法》第132条第l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倘若订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既非标的物的所有权人,也非标的物的处分权人,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在我国,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如果权利人不追认,出卖人事后也未取得处分权,则合同无效。 (三)买卖合同的效力 1.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 对此须注意五个问题: 第一,交付的含义。这是指出卖人应将标的物移转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其中,观念交付又可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第二,交付的时间。根据《合同法》第138条、第139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包括期间和期日)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一个时间段)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没有约定交付期限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出卖人可以随时交付,买受人也可以随时要求交付,但应当给对方当事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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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送货很快 书的印刷什么也很好
  •   很实用 适合有一定基础的
  •   适合有些法学基础的人们复习备考。讲得不错。
  •   攻略民法感觉比较系统化,应对司法考试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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