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页数: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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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
21号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现予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财会[2006]
4号文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等35项准则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书籍目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一一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一一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一一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
一一审计工作底稿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一一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一一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一一与治理层的沟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
一一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
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
章节摘录
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节记录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第十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得出的结论,以及在得出结论时作出的重大职业判断。 第十一条在记录已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测试的具体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二)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审计工作的日期; (三)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包括所讨论的重大事项的性质以及讨论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三条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如何处理该不一致的情况。 第十四条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有必要偏离某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实施的替代审计程序如何实现相关要求的目的以及偏离的原因。 第十五条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果在审计报告日后实施了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者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得出的结论,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相应变动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第十六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三节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并完成归整最终审计档案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八条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应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届满前删除或废弃任何性质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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