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筹城乡发展的就业、户籍与土地利用制度联动研究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易小光  页数:137  字数:130000  

内容概要

《统筹城乡发展的就业、户籍与土地利用制度联动研究》为易小光研究员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XJL003)的重要阶段性成果,《统筹城乡发展的就业、户籍与土地利用制度联动研究》回顾了国内外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理论和新中国城乡制度变迁的历程,从就业、户籍与土地利用这三个基础性元素的内在经济关联入手,提出“以就业制度改革为基础,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抓手,以土地利用制度改革为支撑保障”的联动改革创新思路,进而全面分析了制度联动改革中相关重点领域的改革思路,指出推动制度联动改革应该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地方分类实施,找准突破关键,分步试验推进”
的路线循序渐进,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体制和机制。

作者简介

易小光,男,研究员,重庆市经济信息中心(重庆市综合经济研究院)主任(院长)。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重庆市政协委员,兼任政协经济委副主任,重庆工商大学、重庆社会主义学院兼职教授,同时担任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专家、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决策咨询专家、重庆市国家级科技思想库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专家委员会常委等多个社会职务。长期从事宏观经济、区域经济理论及政策研究。有20余项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优秀成果奖,近年来出版专著十余部,在CSSCI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主要成果、代表著作有:《破解中国发展之困局——重庆实践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若干问题研究》、《成渝经济区发展思路研究》、《重庆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思路研究》、《促进重庆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研究》、《“十一五”重庆发展方略》、《中国进城务工人员本地化问题研究》、《重庆经济计量研究》、《重庆市宏观经济预警系统》等。

书籍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国内外城乡发展理论探索
第一节 国外研究综述
第二节 国内研究综述
第二章 我国城乡发展制度变迁历史回顾和现实分析
第一节 改革开放前我国城乡发展制度呈现明显二元分治取向特征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城乡统筹发展的取向逐渐形成共识
第三节 统筹城乡发展制度体系建设存在的不足
第三章 国内外城乡发展进程分析
第一节 国外推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实践分析
第二节 我国部分地区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分析
第三节 国内外解决城乡发展问题的实践启示
第四章 城乡就业、户籍、土地利用之间的内在经济关联
第一节 城乡就业、户籍、土地利用现实经济联系
第二节 就业、户籍、土地利用经济关联性理论框架
第三节 经济发展中的户籍、就业与土地利用关系分析
第五章 城乡就业、户籍与土地利用制度联动的思路设计
第一节 制度联动的方向选择
第二节 制度联动的主要原则
第三节 制度联动的思路及系统设计
第四节 制度联动的“接口”设计
第六章 深化城乡就业、户籍与土地利用制度改革的重点领域
第一节 逐步消除城乡就业的体制障碍
第二节 逐步消除户籍制度附着的福利成分及区域限制
第三节 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土地市场
第四节 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第七章 政策建议及延伸思考
第一节 相关建议
第二节 延伸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这一阶段,我国经历了“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和十年“文化大革命”,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取向对劳动力的需求极其有限,同时计划体制下人民公社的大锅饭极大地抑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劳动生产率不高,直接导致短缺经济以及粮食危机持续存在,城市供应能力和容纳能力有限,不得不采取精减职工、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干部下放农村等等措施来压缩城市人口。这些举措都是通过严格的户籍管理这一平台予以实施的,这个时期的户籍制度发挥了强有力地控制人口迁移、并据此分配生活资料的重要功能。 二、计划经济时期土地所有制经历了从私有到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转化 1949年后,我国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由于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这就形成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土地无偿使用,二是无限期使用,三是不准转让。特别是那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分开对待,导致在名义上人人所有,而实际上谁也不能真正拥有,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新中国成立时我国暂时推行了土地私有制。新中国成立之时,实行了一次遍布全国的土地改革,没收地主的土地,分配给农民使用,并由人民政府发给农民土地所有证。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土地改革法》规定,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的权利。l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 归国有。这时,不仅农村的土地是私有的,城市里很多土地也是私有的。 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将农民的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农民得到了土地所有权证后,很快就迎来了“三大改造”,从互助组到初级合作社,再到高级合作社,后来又推行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三级土地集体所有制,把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变成集体经济。初级社时农民可以土地人股分红,高级社阶段则不再赋予农民以土地人股分红的权利,而是采取按劳分配的原则,具体办法就是按劳动力类型计算工分付酬,这时土地的性质已变成集体所有。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三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无偿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转为集体,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同时辅之以公社集体食堂,开始吃大锅饭,但一开始敞开供应的情形由于物质短缺匮乏并没能持续太久,还催生了人们的平均主义思想,导致出工不出力和消极怠工,实行这种集体所有制给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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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的就业、户籍与土地利用制度联动研究》为易小光研究员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09XJL003)的重要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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