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于池 页数:332 字数:270000
内容概要
《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是在我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作为三年学习的成果即将付梓出版,伏案冥思,感觉才刚刚对研究问题的方法有点认识。三年博士课程学习已告一段落,但离导师刘永佶教授的要求和期望还相差甚远。
《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研究》是在导师刘永佶教授的精心指导下完成,从酝酿开题到谋篇写作,得到了导师全面细心“斧正”。《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研究》运用了导师的“劳动社会主义”理论,站在劳动者的角度,对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剖析和阐述。点滴研究成果,对我来说来之不易,是在老师、同事、朋友、同学、家人的指导、帮助、鞭策、鼓励下取得的,出版之际,感恩之情油然而生。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基本范畴
第一节 中国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
一、中国国有企业的界定
二、委托代理关系界定
三、所有权、占有权和经营权的界定
四、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与经营权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
一、中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
二、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关系
三、中国国有企业占有权与经营权的关系
第三节 规定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
一、马克思关于所有制的理论
二、苏联政治经济学关于公有制和国有企业权利关系的理论
三、新制度学派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
四、中国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关系理论
第二章 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关系之争
第一节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产权改革难题
一、中国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郎顾之争
二、郎成平对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理论观点
三、郎咸平提出的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新思路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理论问题大讨论
一、国有企业改革理应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国有资产流失现象背后的基本理论命题
三、国有企业改革大讨论中的改革合法性问题
四、马克思主义论阈中的国有企业改革效率问题
五、围绕“郎顾之争”展开国有企业改革争论的两派观点
第三节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权利委托代理关系问题
一、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问题的学理价值
二、中国国有企业改革核心问题的新自由主义理论逻辑
三、中国国有企业权利委托代理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解释
第三章 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委托代理矛盾
第一节 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委托代理矛盾的形成
一、中国国有企业的建立及其历史地位
二、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委托代理矛盾的产生
三、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归属上的混乱
一“全民所有”与“国家所有”的差异
四、改革初期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委托代理矛盾的演变
五、承包经营中对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委托代理关系的忽略
六、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占有权委托代理关系矛盾的特征
第二节 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委托代理矛盾
一、“全民”所有权的虚置及国家成为实际的所有权主体
二、国家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委托董事会行使占有权
三、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与行使占有权的企业董事会的矛盾
第三节 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与占有权委托代理矛盾的表现
一、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权主体被虚置条件下的企业改革
二、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实际主体对占有、处置等权能的行使
三、政府与国有企业董事会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行政属性
四、占有权行使机构错位行使资产处置权
第四章 中国国有企业占有权与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的矛盾
第一节 中国国有企业占有权与经营权委托代理矛盾的形成
第五章 改革完善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
第一节 中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改革的原则
一、明确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二、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应是全国公民
三、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应反映所有者意志
四、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应保护所有者权利
第二节 国外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之借鉴
一、发达资本主义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
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的运作
三、前苏联时期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模式的启示
四、外国国有企业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委托代理矛盾处理之借鉴
第三节 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以民主法治委托国家机构代理总体占有权的行使
一、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以民主方式立法建立国有企业总体的占有权行使机构
二、国有企业所有权主体民主选举总体占有权行使机构负责人
三、以法制规范国有企业占有权的行使
……
参考文献
附录
后记
章节摘录
二、以法律明确界定国有企业经营权的权限 经营权从所有权中分离,或者说所有权派生出经营权,是自资本关系形成以来就出现的。一个资本所有者,只要他认为没有时间或能力从事其企业的经营,就可以,也必须将经营权委托给某一代理人,否则,其企业就因不能经营而关闭。 对于资本所有者来说,聘任经营者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老板必须对所聘者的人品、能力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决定将关系“身家性命”的重任委托给某一掌柜。因为当时的企业或商品,几乎都是“无限公司”性的,如果亏损,必须以其全部家产来抵偿。 西方近代以来资本制度下所有权一占有权一经营权的委托代理关系,则以法制为保证。特别是到现代,相应的法律规定已经相当具体和明确,经营权的职能与责任也得到详细、充分的规定。这是资本企业得以发展的重要因素。 “苏联模式”下的国有企业,由于采取行政方式经营管理,不仅混淆了所有权、占有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而且没有对经营权的职能和责任的明确规定。一个企业的厂长或经理,与其说是一个经营者,倒不如说是党政机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或者说是军队中的某级军官。他们从上级机关领任务,按上级文件指挥生产,生产资料和产品由上级调配;在企业中,也按政府或军队的组织方式,分成各层面,依次统属。厂长、经理们的主要工作,就是开会,到上级开会,在“领导班子”内部开会,给下级开会。“文山会海”不仅是党政机关,也是国有企业的通病。经营权在统制体制下被严重扭曲,它的职能和责任既不明确,又掺杂进许多政治的、文化的,乃至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各方面内容。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国有企业经营权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也需要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国有企业财产经营权是指对国家授权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2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我国,没有进行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其享有的财产权中物权性的权利、性质仍然是经营权。对于已经完成公司化改制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家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依法由各级政府代表国家享有股东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则对国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质上即为法人所有权。 经营权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经营权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国家财产的权利。经营权的标的,是国家所有的财产。国有企业并不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所有权,但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 第二,经营权是派生并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权利。国有企业对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可以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包括国家在内的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是,这种权利对于国家所有权具有派生性和从属性,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对于其财产享有的经营权是由财产所有权人一国家授权产生的。国家根据管理国有财产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质、用途将之交给一定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授予其一定范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三,经营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权利。国有企业享有的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这些规范性的文件限定了国有企业对于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财产的具体的权限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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