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创业板市场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吴松谚  页数:246  

内容概要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设立和健康发展对我国经济尤其是金融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影响创业板市场健康发展的宏微观因素很多,这些宏微观因素最终都会体现到创业板市场的制度设计与运行上。所以,深圳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的设计与完善是决定其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  《深圳创业板市场:运行与解读》针对与深圳创业板市场运行相关的制度,如创业板市场的定位和设立模式、上市制度、交易制度、监管制度、退市制度等,借鉴海外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把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首先对深圳创业板市场正式运行以来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继而深入分析其主要运行制度,最后提出具有实践价值的进一步完善的对策。全书立论严谨,数据翔实,资料丰富,为新时期下探索深圳创业板市场的优秀之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引言第一节 设立深圳创业板市场及完善其运行制度的意义第二节 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研究成果综述第三节 本书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第四节 本书的基本思路、研究方法与研究架构第二章 创业板市场的理论基础与海外创业板市场发展概况第一节 创业板市场的涵义与特征第二节 创业板市场运行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第三节 海外创业板市场的产生及发展过程第四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运行状况分析第三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和运行现状第一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历程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定位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设立与运作模式第四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指标分析第四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上市制度第一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比较第二节 我国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市场的上市标准比较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制度的改进建议第四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上市标准评价的实证分析第五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第一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交易制度现状及发展趋势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的改进建议第六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第一节 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比较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保荐人制度改进的建议第七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独立董事制度第一节 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第二节 深圳创业板市场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八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第九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退市制度第十章 深圳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制度第十一章 对深圳创业板市场有关制度的总结与展望

章节摘录

  (1)披露标准。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包括重要性标准和及时性标准。  重要性标准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发生什么样的事项时必须进行披露,即解决了临时报告应予以披露的范围问题;及时性标准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在什么时间进行披露,即解决了临时报告应予以披露的时间问题。  海外各主要创业板市场一般从两个方面来确定重要性标准,一个是事件是否重要取决于其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另一个是事件是否重要取决于其是否会对上市公司证券价格产生影响。可以规定这两个方面的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任意一项就属于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就有义务发布临时报告,如美国的规定。也可以规定这两个方面的任意一个方面作为重大事项的判断标准,要么是能够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事项,如日本的规定;要么是能够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价格的事项,如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的规定。  及时性标准是指上市公司在能够做到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快地对重大事件进行披露。及时对重大事件进行披露,不仅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避免因信息不灵导致投资损失,还可以尽量减少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所以,海外创业板市场都要求上市公司对重大事项及时予以披露,比如,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对于公司控制权的变化,重要资产的购买与出售等重大事项在15日内向SEC报告并及时公告;英国要求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项要立即通知证券交易所,同时可向新闻媒体发布;日本要求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项要立即公告,同时通知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中国台湾要求上市公司对于重大事项一般在当日或次日营业前公告,向主管机关申报应在二日以内。  (2)披露审查程序。从海外各国创业板市场来看,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审查主要由证券交易所进行;对于发生的某些重大事项,上市公司还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各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审查程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事前审查,另一种是事后审查。前者是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时需要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审查后才能够公开披露;后者是指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先行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然后在规定时间内向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督机构报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审查,不管是事前进行,还是事后进行,都有利有弊。事后审查的优点在于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强,监管效率高、成本低;其缺点在于不能够事先控制上市公司一些不规范的信息披露。事前审查的优点在于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督机构能在事前根据信息的影响程度,选择信息披露的时机、方式等;其缺点在于信息披露的时效性不强,监管效率低、成本高等。为了发挥这两种审查方式的优点、避免这两种审查方式的缺点,有的创业板市场采取了一种折中的审查方式,即“部分事项事前审查、部分事项事后审查”的方式,如中国香港创业板市场。香港联交所把上市公司应在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事项分成两类,一类是一般事项,另一类是重大事项,如关联交易等。对于一般事项,上市公司可以直接在指定报刊或指定网站上披露;对于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必须首先向联交所提交信息披露的初稿,然后由联交所进行审查并给出修改意见,最后上市公司按联交所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才能进行信息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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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业板市场的创立和发展在经济和金融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以及战略性新兴企业的培育都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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