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中国经济  作者: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编写组  页数:282  

内容概要

   《2011-2012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专用教材:综合基础知识》主要介绍5大特点:   1.权威性   本套教材是由各银行招聘考试的一线命题专家综合近几年全国各大银行的招聘考试模式、命题规律的整体情况,在充分调研未来命题趋势以及考试发展方向的基础上精心编撰而成。教材讲解内容,权威精细;预测试题,严谨精确;应试指导,点石成金。   2.全面性   本套教材的知识结构与内容安排是在综合考量全国各大、中、小银行近几年命题情况后最终确定的。其从根本上区别于市场中同类图书杂乱无章、内容粗糙的现象,涵盖了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的全部内容。   3.针对性   本套教材完全针对银行系统招聘考试,不管是在知识体系方面,还是在试题编排方面,均严格遵从近几年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笔试所涉及的内容和考试模式。有别于目前市场中那些套换内容,用其他金融考试类丛书内容拼凑组合而成的“标题党”教辅用书。   4.前瞻性   本套教材在深入调研全国银行招聘考试历年命题情况的基础之上,总结规律,把握考点,权威预测2011-2012年全国银行系统招聘考试的命题方向,具有很强的前瞻性。   5.超值性   针对有部分银行单位进行上机考试的实际情况,本书特别附赠考生全国金融系统招聘考试智能软件光盘。其内含银行招聘考试必备知识手册、考试模拟系统、权威历年抽题题库。

书籍目录

第一编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哲学概述一、哲学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及本质特征三、马克思主义哲学与现时代第二节 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一、物质的概念二、物质的存在方式三、时间与空间四、世界的物质统一性五、意识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第三节 世界的普遍联系与发展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三、世界永恒发展的一般规律第四节 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基本环节一、现象与本质二、必然性与偶然性三、原因与结果四、可能性与现实性五、事物发展中的肯定与否定第五节 认识论一、认识和实践二、认识和真理第六节 唯物主义的社会历史发展观一、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二、把握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规律的意义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及其规律四、广大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第二章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第一节 商品和货币一、商品二、货币三、价值规律四、市场机制第二节 资本和剩余价值一、资本总公式及其矛盾二、资本和货币的区别三、剩余价值的生产过程四、资本积累五、资本有机构成和相对过剩人口第三节 资本的流通过程一、产业资本的循环二、资本的周转三、预付资本的总周转速度四、社会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第四节 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一、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二、剩余价值率转化为利润率三、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四、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五、超额利润第五节 商业利润、利息和地租一、商业资本二、商业利润三、借贷资本四、利息和利息率五、银行资本和银行利润六、地租真题实训与详解考点强训参考答案与详解第二编 计算机第一章 计算机基础知识第一节 计算机概述一、计算机发展简史二、计算机的分类三、计算机的特点四、计算机系统概述五、计算机的工作原理六、数制的基本概念第二节 计算机操作系统一、操作系统的基本概念和分类……第二编 银行基础知识第三编 结算业务必备常识第四编 英语知识第五编 法学知识第六编 人文自然科技常识第七编 写作第八编 时事政治

章节摘录

  第二节犯罪  一、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两种类型。  (一)自然人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的人。  我国《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为不负刑事责任人,对其实施的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作犯罪追究,但应对其进行教育管制。已满14周岁而未满16周岁的人为相对刑事责任主体,其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放火、爆炸、贩毒、投毒8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为完全刑事责任主体,其对任何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不能适用死刑。  (二)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都可构成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必须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并且,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其违法所得是归单位所有的。  单位只对刑法明文规定可以由其构成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某种犯罪没有规定单位犯罪,即使以单位名义实施,那也是自然人犯罪,如单位决定盗窃,只能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自然人共同犯罪论处。三、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它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没有一个犯罪是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客体是抽象的,它总是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犯罪对象。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或者物。四、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包括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两方面的内容。犯罪故意可以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也就是说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着听之任之的态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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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好好好~
  •   内容很详细,题型分类及解题技巧非常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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