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作者:费孝通(著) 页数:440 译者:戴可景(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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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江村经济》被称为研究中国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必读之书,最初是作者用英语写就的博士论文。此番以英汉双语形式重新出版。
这是一本描述中国农民的消费、生产、分配和交易等体系的书,是根据对中国东部,太湖东南岸开弦弓村的实地考察写成的。它旨在说明这一经济体系与特定地理环境的关系,以及与这个社区的社会结构的关系。同大多数中国农村一样,这个村庄正经历着一个巨大的变迁过程。因此,本书将说明这个正在变化着的乡村经济的动力和问题。
作者简介
费孝通(1910~2005),祖籍江苏吴江,著名的社会学家、人类学家、民族学家和社会活动家,中国民主同盟的****领导人。1930年进入燕京大学社会学系,攻读社会学专业。1933年从燕京大学毕业后考进清华大学做研究生。1936年秋季后进入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在马林诺斯基指导下学
书籍目录
序
壹 前言
贰 调查区域
一、调查区域的界定
二、地理状况
三、经济背景
四、村庄
五、村里的人
六、选择这个调查区域的理由
叁 家
一、家,扩大的家庭
二、“香火”绵续
三、人口控制
四、父母和子女
五、教育
六、婚姻
七、家中的儿媳妇
八、表亲婚姻与“小媳妇”
肆 财产与继承
一、所有权
二、家产
三、财产的传递
四、继承对婚姻和继嗣的影响
五、赡养的义务
六、新的继承法
伍 亲属关系的展
一、父系亲属关系的扩展
二、母系亲属关系的扩展
三、名义上的收养
四、村庄的亲属关系基础
陆 户与村
一、户
二、邻里
三、宗教和娱乐团体
四、村政府
五、保甲——强加的行政体制
章节摘录
假如女儿尚未定婚,他的父母可以领养一个女婿。女孩的父母向男孩的父母送一份结婚礼物。婚礼在女孩家中举行,丈夫将住在妻子家里与岳父母一起生活。除举行婚礼外,女孩的父母还将与男孩的父母签订一项契约,与领养一个儿子的契约类似,并有同族人联署。其女儿的孩子姓他们的姓,为他们继嗣。这类婚姻本村有12起。如果我们考虑到无子的父母相对来说比较少,且一般定婚比较早,12起的数目是相当可观的了。在父母还有希望获得亲生儿子时,他们是不会安排此类婚姻的。但如女儿成婚后,父母又得一子,已办成的事仍然有效。我们见到一例。这是普遍都接受的制度,而且在民法中已有法定条文。 在上述情况中,父系继嗣的原则已作修改,婚姻制度有所改变。这说明,继承和继嗣的问题应被视为两代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一部分,一方面是财产的传递,另一方面是赡养老人的义务。年轻一代供养老人的义务不仅靠法律的力量来维持,而且是靠人的感情来保持的。由于感情上的联系及老人经济保证的缘故,他们宁愿从外面领养一个儿子,而不愿在亲属中指定一个继承人。他们领养女婿,改变了父系原则。老人去世后,下一代的义务并未结束。照看坟墓、祭祀祖宗便是这相互关系的一部分。此外,对继承下来的财产的自由处理权又受到崇敬祖先的宗教和伦理信念的约束。因此,我们研究年轻人赡养父母的义务必须联系继承问题。五、赡养的义务 一开始,家庭里尚未添丁时,成人自己割羊草。家里有了孩子并能工作时,成人就摆脱了这项工作。在种稻这项工作中,男孩最初可帮着插秧,进行灌溉。男孩长大后便与父亲并肩劳动,终于,甚至在成婚前已比他父亲担任更多的工作。女孩帮助母亲料理日常家务及养蚕缫丝。当他们对家庭的贡献超出他们自己的消费时,便已开始赡养父母。虽则由于经济收入归家庭的缘故,他们供给家庭的份额并不明显。 在父母和孩子之间并不计较经济贡献上的平等问题,但在兄弟之间确有这个问题。我知道这样一个事例,有一个人根本不在地里劳动而靠他弟弟过活。为继续他的寄生生活,他甚至阻碍弟弟结婚。他受到了社会舆论的严厉批评。公众舆论迫使他为弟弟安排了婚事,并准备婚后接着分家,但在我离开村子以前,分家尚未举行。普遍接受的观念是:既然一个人在童年时代受了父母的抚育,又接受了父母的财产,为父母劳动就是他的责任,但为兄弟劳动却不是义务。 然而,父母和子女之间平等的意识并非完全被排除了。年轻夫妇如果挑起了家中的大部分劳动重担,而由于经济权力集中在老一代手里,青年仍然没有独立的地位时,他们也会产生不满。这将最终迫使父母在逐渐退出劳动的过程中,同时放弃他们的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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