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规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作者:张琳琳,刘岩 编  页数:216  

前言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卫生部、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相继开展了乡村医生中医学专业的培训工作,以满足广大的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对实用性技能型中医药人才的迫切需求。能否培养出高素质的实用性技能型中医药人才,教材的选用是关键因素之一,为此,我们组织编写了乡村医生培训教材。  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与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的在职、在岗中医药人员教育培训为重点,提高乡村医生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水平,突出实用性,侧重中医药临床能力的培养,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使乡村医生通过接受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掌握基本知识,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为农村基层和城镇社区培养出综合素质较高、技能水平过硬的实用性中医药人才。  教材编写的原则和基本要求:①教材科学定位:以培养高素质的乡村医生、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为出发点,降低理论深度上的要求,建立实用技能体系。②突出中医药特色:教材在内容选取和编写上,要保持中医药特色,贯穿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思想,理论知识要宽泛,实践技能要突出,实践课要占到50%的比例。③教学体系合理:重视知识体系和能力体系的统一,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要充分体现乡村医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性,教材编写要有利于学生学习。④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组建各教材编委会,并提出主导意见和编写大纲,经编委会充分讨论修改、完善后执行。由主编落实各参编人员的编写任务。各参编人员根据讨论通过的编写原则、要求,负责分工编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编部分的稿件。最后由主编统稿、定稿,交付出版社。

内容概要

  《卫生法规》特色:教材科学定位:以培养高素质的乡村医生、提高乡村医生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为出发点,降低理论深度上的要求,建立实用技能体系。②出中医药特色:教材在内容选取和编写上,要保持中医药特色,贯穿以能力培养为主线的思想,理论知识要宽泛,实践技能要突出,实践课要占到50%的比例。教学体系合理:重视知识体系和能力体系的统一,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要充分体现乡村医生在学习中的主体性,教材编写要有利于学生学习。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组建各教材编委会,并提出主导意见和编写大纲,经编委会充分讨论修改、完善后执行。由主编落实各参编人员的编写任务。各参编人员根据讨论通过的编写原则、要求,负责分工编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编部分的稿件。最后由主编统稿、定稿,交付出版社。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卫生法概述第一节 卫生法的含义一、卫生二、卫生法第二节 卫生法的特征与基本原则一、卫生法的特征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卫生法的渊源与效力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国际条约第二章 卫生法的实施第一节 卫生法的遵守一、卫生法遵守的概念二、卫生法遵守的主体三、卫生法遵守的客体四、卫生法遵守的内容第二节 卫生法的执行一、卫生法执行的概念二、卫生执法主体三、卫生执法行为第三节 卫生法的适用和法律监督一、卫生法的适用二、卫生法律监督第三章 卫生法律责任与救济第一节 卫生法律关系一、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二节 卫生法律责任一、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二、卫生法律贡任的种类三、卫生行政救济第三节 卫生行政复议一、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二、卫生行政复议的原则三、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四、卫生行政复议的管辖五、卫生行政复议的参加入六、卫生行政复议的程序第四节 卫生行政诉讼一、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原则二、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四、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五、卫生行政诉讼的程序第五节 卫生行政赔偿一、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二、卫生行政赔偿范围三、卫生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四、卫生行政赔偿程序五、卫生行政赔偿方式和标准第四章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医疗机构分类一、医疗机构类别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三、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四、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构成第二节 医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二、设置审批权限划分三、医疗机构设置的申请四、医疗机构设置的批准第三节 医疗机构登记校验与执业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与校验二、医疗机构执业与管理第四节 处方与处方管理制度一、处方的概念和意义二、处方标准三、处方管理制度三、刑事责任第五节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赔偿的原则二、赔偿的标准三、赔偿的方式第六节 案例分析一、因误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例二、因未开具病历无法鉴定导致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例三、因未尽注意义务导致的医疗事故罪四、因未尽告知义务引发的医疗纠纷赔偿案例第五章 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执业医师管理一、医师资格考试制度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三、医师执业规则四、医师考核和培训五、医师执业法律责任第二节 乡村医师从业管理一、国家对乡村医生的鼓励政策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三、乡村医生执业规则四、培训与考核五、法律责任第三节 执业护士管理一、护士执业注册二、医疗卫生机构护士配备与管理职责三、法律责任四、法律衔接第四节 执业药师管理一、考试二、注册三、继续教育四、罚则第六章 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医患法律关系一、医患法律关系的概念、属性二、医患法律关系的类型三、医患法律关系的构成第二节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鉴定体制二、鉴定程序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效力第三节 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一、医患双方协商和解二、申请行政处理三、提起诉讼第四节 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二、民事责任第七章 药品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药品监督一、药品质量监督管理二、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第二节 药品与药品管理法一、药品的特殊性二、药品管理立法三、《药品管理法》的法律框架第三节 药品注册管理一、药品注册的概念二、药品注册管理机构三、药品注册管理的主要内容四、药品注册审批第四节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管理一、药品生产管理二、药品经营管理三、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第五节 特殊药品管理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三、放射性药品的管理第六节 国家药物政策一、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二、药品分类管理第八章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一、医疗器械的概念与分类二、医疗器械的生产管理三、医疗器械的经营管理

章节摘录

  (二)调整方法的多样性在调整方法上,卫生法采用纵向的行政手段调整卫生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卫生行政关系,又采用横向的契约手段调整卫生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卫生民事关系。在卫生行政关系中,既包括国家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的限制中形成的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也包括卫生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卫生民事关系中,主要包括卫生机构和人员在提供卫生服务时与接受服务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平等的民事关系。卫生法调整手段是立体的、全方位的,具有多样性。对接受服务的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在卫生法的行政法规中予以确认和保护,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重视和保障,对侵犯人民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不仅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还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律规范内容的技术性卫生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医学的发展密切相关,是随着医学和法学的发展逐步形成的,是法学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可以说,卫生法是医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经验总结,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它对医学的调整离不开医学科学目前的发展阶段。一方面,医学技术的进步能够推动卫生法的完善,对卫生法提出许多新的课题和难题。另一方面,卫生法的有效实施又会使医学技术行为更加规范,从而推动人类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文明进步。二、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目的和任务是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其他一切人权的基础,也是法律所要保护的主要对象。卫生法对各种与生命健康相关行为进行调整,其目的就是直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这一原则要求无论是在卫生立法活动、卫生执法活动还是卫生服务过程中都必须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最高和最根本的目的,一切与人体生命健康有关的活动都必须遵从这一原则。  第一,在卫生立法活动中,立法机关应当把保护生命健康权作为立法目的并将其体现在卫生法律规范之中。一般来说,在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其他公民基本权利发生冲突时,以保护生命健康权为最高原则。  第二,在卫生执法活动中,卫生行政机关要以公民健康权利保护作为最高宗旨。所有卫生执法活动,都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更要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为出发点,凡是与此原则相违背的,均不得为之。同时对直接或者间接危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第三,在卫生服务活动中,提供服务者要严格守法,尊重科学,把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放在首位。所有的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了追求经济的利益而置公民生命健康权利不顾,凡是在科学上没有经过充分论证的技术、产品,一般情况下都不能直接应用于人体。由于卫生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利损害的,提供服务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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