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孙建国 编 页数:314
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司法前沿(2011)》包括司法概况、审判调研、案例精选三个部分。司法概况部分全面总结了2011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主要成效。审判调研部分提现了该院知识产权法官对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基础理论问题、审判前沿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案例精选部分收录了该院知识产权法官对一系列新类型案件、疑难案件的相关判决。《知识产权司法前沿(2011)》可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者、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高等院校研究人员和广大师生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司法概况提升审判质效推进能动司法——2011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概况审判调研反垄断纠纷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知识产权被许可人的诉权研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从现实向理想的迈进——知识产权刑事自诉的实施路径商标权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将标有商标的商品主体部件组装为新商品后再销售行为的认定现有技术抗辩适用之探讨案例精选专利篇申请日前另案公开庭审证据所示设计可认定为现有设计——原告某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灯饰有限公司、张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专利侵权产品的贴牌销售者能证明产品来源的仅需承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原告某针车(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某缝机(上海)有限公司、宁波某缝纫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本领域技术人员须经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技术特征不属于等同技术特征——原告上海某金属制品厂诉被告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推定——原告某株式会社诉被告上海QM儿童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QY儿童娱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许诺销售行为认定中对是否具有作出销售意思表示的判断——原告吴某诉被告某化学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综合认定——原告新疆某广告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某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疆某和田玉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著作权篇传统戏剧作品的权属和侵权判定——原告刘某、刘某某诉被告上海某剧院、中国某音像出版社、扬州某音像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P2P网络服务商应对反复侵权用户提高相应注意义务——原告庄某某、佐某诉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销售商主观过错的综合判断——原告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某文具礼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后记
章节摘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原告是“吊灯(BP9051)”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权至今尚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将两被告制造、销售的MD0447A-1型灯具的外观分别与原告的“吊灯(BP9051)”外观设计、产品图册中相应型号灯具照片所示外观进行了比对,结论均相同。产品图册的形成时间早于原告申请本专利的时间,双方的争议在于该图册是否早已公开并为国内外公众所知悉。分析如下: 首先,从公开的载体而言,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设计包括出版物公开,出版物又可以包括各种印刷、打字、光影、视听的资料。本案中,披露原告外观设计特征的是一份产品图册,而产品图册也属于可公开设计方案的出版物的范畴。 其次,从公开的程度而言,这份产品图册中MD0447A-1型灯具产品的照片虽然只是从一个角度拍摄,但却足以披露两被告制造、销售的系争产品的设计技术特征。 最后,从公开的范围而言,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这份产品图册在2005年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5)郑民三初字第117号案件的过程中,已经在法庭上举证和质证,并且记录并归档于该案的卷宗资料中。由于该案是公开开庭审理,所以至少包括被告张某在内所有参与该案审理的人员均有机会获得该份图册,而且没有任何保密要求。张某还主张图册早在香港展会上展示过。对此,任何经营主体印制产品图册的目的都是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故产品图册印制完成后却不用于产品宣传显然不符合常理,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该图册属于内部资料,仅在特定范围内发行或要求保密,故该产品图册已用于公开宣传的事实可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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