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3-4 出版社: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研究课题组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04出版) 作者: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研究课题组
内容概要
《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示范企业为例》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示范企业为例,分别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态势、企业知识产权制度运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研究,提出了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发展对策性建议。《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示范企业为例》可以作为了解、提升与研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的参考用书。
书籍目录
第1章研究背景及理论基础/1 1.1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研究背景/l 1.1.1 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与实效为各国所重视/l 1.1.2促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是实现创新型国家的重要路径/l 1.1.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文献综述/3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研究设计与研究工作/5 1.2.1研究对象与目的/5 1.2.2研究思路与方法/6 1.2.3研究内容与开展的主要研究工作/6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理论选择/8 1.3.1 专利制度企业内化理论/8 1.3.2知识产权制度企业内化理论/12 1.3.3 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及其结构/14 第2章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态势评析/l8 2.1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状态/18 2.1.1 示范企业概况/18 2.1.2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状况/22 2.1.3 示范企业试点后知识产权成就/25 2.2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27 2.2.1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文化/27 2.2.2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组织/31 2.2.3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35 2.3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运行/40 2.3.1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创造/40 2.3.2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40 2.3.3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42 2.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态势/42 2.4.1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发展趋势/43 2.4.2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能力水平评价/44 2.4.3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运行评析/48 第3章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制度运用案例分析/52 3.1专利确权制度运用案例/52 3.1.1 专利文献检索制度/52 3.1.2专利申请在先制度/55 3.1.3 专利职务发明制度/57 3.1.4专利合作发明、委托发明制度/60 3.1.5 国防专利申请制度/62 3.1.6 专利国际申请制度/64 3.2专利用权制度运用案例/66 3.2.1 专利实施制度/66 3.2.2专利许可与转让制度/68 3.2.3专利放弃制度/70 3.3专利维权制度运用案例/71 3.3.1 专利优先权制度/7l 3.3.2专利时效制度/72 3.3.3 专利无效宣告制度/73 3.4商标制度运用案例/75 3.4.1 商标申请制度/75 3.4.2 商标国际注册制度/77 3.4.3驰名商标制度/80 3.4.4著名商标制度/83 3.4.5从属商标制度/85 3.4.6等级商标制度/86 3.4.7防御商标制度/88 3.4.8联合商标制度/89 …… 第4章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模式研究/ll4 第5章研究的基本结论与对策/l63 附录/173 参考文献/182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地奥制药案例 地奥制药曾运用专利无效制度对抗美国辉瑞制药有限公限“万艾可”专利权。2001年9月,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授予辉瑞公司“万艾可”专利权。地奥制药联合广州白云山制药、上海双龙高科技开发公司等12家企业依法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万艾可”专利不符合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即“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经过2年又9个月的漫长审议,2004年7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专利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为由宣告辉瑞公司万艾可专利无效。辉瑞公司对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决定不服,并提起诉讼。经过长达l年多的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认为辉瑞公司该专利说明书已经附有实验数据,一般技术人员“无需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专利复审委“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进而判决“万艾可”专利所有人辉瑞公司胜诉。 2.东方电气案例 东方电气早在1999年就曾利用专利无效制度,采取专利诉讼战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具体案情为:1999年7月5日,上海新华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东方电气及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八一二研究所(以下简称:二被告)侵犯其发明名称为“汽轮机调节汽阀执行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50万元、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原告称二被告自1998年12月起将具有与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相同必要技术特征的产品用于对徐州电厂200MW汽轮机的改造,并在此后一直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具有该技术特征的产品,构成对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二被告在准备应诉的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无效原告“汽轮机调节汽阀执行机构”实用新型专利权,并提出了充分的对比文献等证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1999年8月23日正式受理二被告的该项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 日作出“本案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二被告所提供的2篇对比文件,证明原告的“汽轮机调节汽阀执行机构”专利权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遂于2001年7月24日作出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此后,原告于2001年8月16日正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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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发展研究:以四川省知识产权管理示范企业为例》适用于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人士及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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