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明权研究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肖晗  页数:217  字数:240000  

前言

  《民事诉讼证明权研究》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研究”(项目编号06SFB1001)的最终研究成果,课题于2007年年初被批准立项,2008年年底完成,主要内容写作于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当时,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在于从基础理论上对此进行研究。书稿完成后,于2010年4月通过了司法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组专家的意见,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又做了一些修改完善。  《民事诉讼证明权研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方法为基础,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实际和国际环境,对有关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辨析和论证。和谐是人类一贯的美好理想,和谐社会离不开经济、文化、政治等多方面的条件和基础,这些条件和基础又离不开制度的中介与整合,而法是社会中最正式的制度,对各种社会规范具有保障和整合功能;法的这种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则取决于法自身的质量和在社会中被遵循的程度,即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本书分析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提出了“法治因素”的概念,在学术上首次提出并研究了法的“和谐”价值。本书把和谐与利益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对当前社会中的许多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研究。

内容概要

  法院的裁判建立在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基础上,而证明案件事实的前提条件则是证明权。在民事诉讼中,所谓证明权其实就是证明主体实施证明行为的权利。证明权由主体、客体、内容等基本要素构成。证明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法院和检察院,他们在民事诉讼中均可实施一定的证明行为;证明权的客体是证明行为,包括取证行为、举证行为、质证行为、认证行为、用证行为以及心证公开行为等;证明权的内容即其具体权能非常丰富,包括取证权、举证权、质证权、认证权、用证权、心证公开请求权等一系列权利。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证明权具有宪法地位,同时它也得到了一些国际条约的肯认;在我国,虽然也可寻得证明权的宪法依据和其他法律规范依据,但是,证明权或者其所属的司法保障请求权毕竟没有得到宪法直接而明确的规定。虽然证明权作为一种诉讼权利特别是作为当事人一种重要的诉讼权利有极高的法律地位,但是,它并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即其在立法和司法中均受到限制。证明权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中尚未受到应有的关注,在立法上对其权能或付之阙如,或漏洞百现,在司法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证明权更未受到法官应有的尊重,这使得其极像贫瘠土壤上的作物面临生长困境。鉴于证明权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大的意义,给其添培肥沃的土壤,保障其有健康生长和正常运行的环境也就现实而急迫地摆到了人们的面前。

作者简介

肖晗,男,湖南常宁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法律文书学和教育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兼任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程序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已在《中国教育学刊》、《世界民族》、《人民检察》、《法制日报》、《当代法学》、《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广西民族大学学报(社科版)》、《求索》、《甘肃社会科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研究》、《法律文书原理与实务》等学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或参编教材10余部,主持司法部课题、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课题、湖南省社科规划课题、湖南省教科规划课题以及其他厅局级课题11项。

书籍目录

引论问题的提出
第一章民事诉讼证明权的界定
一、证明和证明权的概念
二、证明与证明权在诉讼中的重大意义
三、证明权与周边概念的关系
第二章民事诉讼证明权的规范基础
一、我国宪法上有关证明权的规定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规范中有关证明权的规定
三、证明权规范的法理分析
第三章民事诉讼证明权的构成
一、权利构成的理论争议
二、民事诉讼证明权的主体
三、民事诉讼证明权的客体
第四章民事诉讼证明权的内容
一、对诉讼证明权内容的分歧
二、证明权的应有内容
第五章民事诉讼证明权的限制
一、限制证明权的基本原则
二、域外限制证明权的主要方式
三、中国对民事诉讼证明权的限制
第六章中国民事诉讼证明权的困境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权的理论困境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权的规范困境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权的实践困境
第七章民事诉讼证明权的保障
一、证明权保障的必要性:证明权的易侵性
二、证明权保障的方式:程序保障为主
三、证明权保障的制度重构
附录

章节摘录

  总体来说和谐社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身份隶属的和谐社会,财产隶属的和谐社会和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  第一,身份隶属的和谐社会。和谐的要义是一定的社会公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某些时期,如果统治者品德高尚,统治有方,人民的负担相对不重,就会出现所谓的太平盛世,例如西周初期的礼治,唐朝的贞观之治等。但这是以身份等级为前提的,以维护等级特权为基础的,真正得到全面发展的是少数官僚贵族。  第二,财产隶属的和谐社会。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财产私有制、代议民主制和普选制,公民在法律上实现了自由和平等,在矛盾没有集中暴发的时候,也实现了一定的社会和谐。但是拥有生产资料的资产者必然剥削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无产者,所以这种和谐是不稳定的,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剥削的程度加深,两极分化加剧,必然发生金融风暴、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所以这种和谐也是不稳定的。  第三,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最高层次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这也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才可能建立的和谐社会,我国当前所提出的和谐社会就是这种意义的和谐社会。和谐社会作为一个现实秩序,同时也是一个理想目标。从辩证唯物的角度来看,和谐是相对的、发展的,和谐中也孕育一定的矛盾,处理不好就可能转化为冲突。所以全面发展和谐社会的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以期达到下列目标:社会生产力得到快速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快速提高,社会贫富差距显著缩小,人民安居乐业,每个人的发展都构成其他人自由发展的条件,人们的幸福感和归属感非常强烈。和谐社会是一盏指引社会发展的明灯,随着社会发展,和谐社会的标准和要求也会日益提高。自以为和谐的社会也许是不和谐的,“人们对和谐的认识有时候会出现偏差,看起来是和谐的关系,持续一段历史时期就可能变得不和谐”。暂时和谐的社会也可能很快转变为不和谐的,这主要是由于社会出现了新的矛盾,而这种矛盾的解决将带来新的和谐,周而复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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