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孙琬钟,左海聪 主编 页数:365 字数:55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11年年会”的论文集,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研究了WTO争端解决与中国的实践、贸易救济法律问题、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WTO框架下服务与知识产权法问题,以及WTO其他议题等问题。本书反映了WTO领域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我国对外贸易及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书籍目录
一、WTO与中国法制建设
二、中国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三、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热点案例
四、WTO服务与环境法律问题
五、WTO其他相关法律问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一是及时地立新废旧。与贸易有关的新的上位法出台后,要及时修改与其不一致的下位法的有关规定。在制定新的规定时,也应当及时地清理同一层级的规定。对那些不符合SCM协议或者违反多边承诺、国内实际受益又十分有限的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措施,一经发现,则应立即作出决定或者专门行文,坚决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二是利用法规清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对不符合WTO规则的规定适时予以清理。隔一段时间随机进行的大规模的法规清理工作,可以解决法律规范长期积累形成的突出问题;但是因为不及时,依然避免不了被其他成员启动反补贴调查,或在WTO贸易政策审议时遭受压力。因此,我们应当有效地开展定期清理工作。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目前,大多数国务院部门和省及较大市政府都在对清理主体和标准、程序以及方法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在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或者管理规定中建立了定期清理制度。例如,2010年7月颁布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2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不仅要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和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而且要以WTO规则和我方有关承诺为标准,及时地修改或废止与之不相符的规定,确保我国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与WTO规则、有关承诺相一致。 (二)健全补贴措施出台之前的审查机制,有效防范引起世界贸易争端的补贴措施出台 美、欧等WTO成员针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除这些成员国贸易保护主义作祟外,根本上源于我国出台的可能与SCM协议不符的补贴政策和法律。因此,不少学者在文章中呼吁尽快建立新的法律规范和有关政策措施与W丁O规则一致性的审查机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出台前的审议、审查制度。2000年出台的《立法法》从立法程序上对法律案的审议作出了明确规定,2001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出台前要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法制机构还要将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或者行政法规、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另外,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涉及对外开放的方针性、政策性、原则性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专门规范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组织及其活动的制度设定或者调整的,在正式发布前应当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目前,大多数地区和国务院部门也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例如2006年《国土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负责人签发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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