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造性分析原理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刘俊士  页数:274  字数:220000  

内容概要

《专利创造性分析原理》(作者刘俊士)从技术的概念入手,进一步探讨发明创造的科学实质,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专利法上创造性判断的逻辑尺度应当是评价标的技术与评价依据技术之间不具有逻辑推理上的充分条件性因果关系。《专利创造性分析原理》作者以此为主线,展开了对于专利审查、专利撰写、专利权利归属判断、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创造性分析,力求挖掘出专利创造性在专利法律各个领域中最一般的规定与规律。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专利创造性分析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技术的概念
一、技术的基本概念
二、技术的基本要素
三、技术的基本属性
第二节 发明创造的科学实质
一、发明创造的基本过程
二、发明创造的形成机理
第三节 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概念
一、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概念的历史发展及其局限性
二、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概念的科学化
第四节 专利法上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一、专利法上已有的创造性判断标准及其局限性
二、专利法上创造性分析应有的逻辑尺度
三、专利法上创造性分析的基本类型
第二章 专利审查中的专利创造性分析
第一节 专利创造性分析的先行审查条件(一)——客体范围制度审查
一、申请专利的主题首先应当属于技术
二、申请专利的主题应当符合专利法律类型的要求
三、申请的专利不得违反基本法律秩序
四、申请专利的主题不得属于专利法特别予以排除的范围
第二节 专利创造性分析的先行审查条件(二)——先申请制度审查
一、排除重复申请
二、禁止重复授权
三、不得超范围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第三节 专利创造性分析的先行审查条件(三)——公开制度审查
一、公开充分要求的基本理论依据
二、专利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与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相关的全部技术要素
三、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完整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四、《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与第三款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专利创造性分析的先行审查条件(四)——实用性制度审查
一、申请专利的技术应当具有实用性
二、实用性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关系
三、实用性的判断与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的关系
第五节 作为专利创造性分析依据的现有技术
一、评价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的概念
二、现有技术公开的时间标准
三、现有技术公开的一般标准
四、与现有技术公开相关的保密义务判断标准
五、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可分离性
第六节 专利创造性分析的初级审查——新颖性差异分析
一、新颖性差异分析的性质
二、新颖性差异分析不应当以抵触申请为依据
三、新颖性差异分析的逻辑尺度
四、新颖性差异的特殊类型分析
第七节 专利创造性分析的终极审查——非显而易见性差异分析
一、非显而易见性差异分析的性质
二、非显而易见性差异判断的主体标准
三、非显而易见性差异判断的客体标准
四、技术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对于非显而易见性差异分析的影响
五、发明过程有关因素对于非显而易见性差异分析的影响
第三章 专利撰写中的专利创造性分析
第一节 专利检索中的专利创造性分析
一、以专利创造性分析理论作为专利检索工作的理论指导
二、依据检索目的具体确定评价标的技术与评价依据技术
三、分析检索对象的相关性质,以此为依据确定检索方向
四、指向检索目标的逻辑论证方式的选择
第二节 专利权利要求撰写中的专利创造性分析
一、第一发明点的确定
二、技术方案的提炼与概括
三、技术方案之间关系的处理
第三节 专利说明书撰写中的专利创造性分析
一、证明专利申请的创造性是专利说明书撰写的第二大任务
二、专利说明书撰写中如何体现专利的创造性
第四章 专利权属判断中的专利创造性分析
第一节 创造性贡献分析的基本标准
一、创造性贡献分析的结果尺度
二、创造性贡献分析的因果关系尺度
三、创造性贡献分析的时间尺度
第二节 创造性贡献的因素分析
一、物质因素的创造性贡献分析
二、技术因素的创造性贡献分析
三、构思因素的创造性贡献分析
第三节 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概念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
第四节 专利权利归属的交叉关系
一、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交叉关系
二、并行开发关系中的交叉关系
三、先后开发关系中的交叉关系
第五章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专利创造性分析
第一节 权利要求的解释
一、权利要求解释学说的缺陷
二、权利要求各种解释依据的地位及其局限性
三、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论基础
四、权利要求中特殊技术特征的解释
五、权利要求不予解释或者终止解释的条件
第二节 全部技术特征原则
一、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确立之前的司法纷争
二、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的基本内容与认定尺度
三、全部技术特征原则适用的类型化分析
四、全部技术特征原则的适用范围上的局限性
第三节 相同认定与相同侵权判断
一、相同认定的判断标准
二、相同侵权判断与专利新颖性判断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
三、相同认定、相同侵权及其与其他侵权判断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四节 等同认定与等同侵权判断
一、等同概念的历史发展及其局限性
二、等同认定的逻辑尺度
三、等同分析过程中被控替代行为的显而易见性分析
四、等同替代具体方式分类分析
五、等同认定、等同侵权及其与其他侵权判断原则之间的关系
第五节 禁止反悔原则
一、禁止反悔原则的法律性质
二、禁止反悔原则适用标准的分析与评价
三、禁止反悔原则适用应有的法律标准
第六节 已有技术抗辩
一、已有技术抗辩的正当性
二、已有技术抗辩的独立效力
三、已有技术抗辩原则应有的标准
四、已有技术抗辩的技术范围
第七节 从属技术抗辩
一、原告专利技术为从属技术时的抗辩
二、被控技术为从属技术时的抗辩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至于最高法院在该案裁定中提到的中国专利局一直是这样做的,是不符合事实的。作为申诉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实际也提不出任何证据来,因为《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是当时实用新型专利仍然有效,才可以以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为条件获得发明专利。该案根本不是这种情况。 在进行是否重复授权的判断时,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的尺度应当是不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标准详见本章第六节的讨论。上述舒学章专利无效案属于覆盖在先专利型的不具有新颖性。提及这个问题,还是因为最高法院关于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外观设计无效案走向了创造性标准,是不应该的。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外观设计无效案案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6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专利审查指南2010》规定的基本规则是以保护范围相同作为判断是否重复授权的依据。被宣告无效的专利与对比专利不属于保护范围相同的发明创造。理论上,对于同一天申请的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判断是否重复授权只能适用不具有新颖性的相同性标准,不能使用创造性标准。而且同一天申请的专利相互之间互相不属于在先已有技术,也就不能用于评价创造性。同时增加设计特征的外观设计也不属于新颖性审查范围。同样设计特征数量上的增加与减少不构成相同,属于创造性审查范围,如对著名的惰钳式门专利无效案,北京法院两审判决得到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建新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给予的肯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判决中使用的作为判决依据的染色机(外观设计专利号为02332561.5,申请曰为2002年7月19日,2003年2月12日公告),也不属于该案专利的抵触申请。以抵触申请为理由宣告其他在后申请的专利无效,也应当采用新颖性标准,不应当采用创造性标准。因此,该案以抵触申请为理由宣告专利无效既超出了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严重超出了无效请求的事实与理由),在实质意义上也不正确。因此,该系列案件的结论应当是原二审北京高级法院判决结果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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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分析原理》分为专利创造性分析的理论基础;专利法上的创造性概念的科学化;专利法上创造性分析的基本类型;不得超范围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与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相关的全部技术要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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