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李龙  页数:402  字数:345000  

内容概要

  本书在系统地对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全面的介绍的同时,对重点理论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并收集和整理了日本知识产权近年来的典型案例。主要以日本的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为中心。

作者简介

李龙,1972年生,新疆伊犁人,日本神户大学法学博士,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20ll-2012年日本神户大学博士后,2012-2013年日本东京大学访问研究员。主要从事商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技术转移等方面的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日本知识产权法制概述
 第一节 日本知识产权的种类
 第二节 日本知识产权法制的新动向
 第三节 日本知识产权司法制度
第二章 日本专利法
 第一节日本专利法概述
 第二节专利的客体
 第三节专利的主体
 第四节发明专利的构成要件
 第五节专利的取得
 第六节发明专利的权利效力
 第七节专利的复审与诉讼
 第八节 日本实用新型法
第三章日本外观设计法
 第一节外观设计的概述
 第二节外观设计的特征
 第三节外观设计的申请
 第四节外观设计的近似性判断
 第五节外观设计权利实施许可
 第六节外观设计权的分割、转让、终止
 ……
第四章 日本著作权法
第五章 日本商标法
第六章 其他知识权法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不能补正的规定 日本专利法第17条规定,实施相关专利程序者仅限于案件在特许厅审查期间才可进行补正。但除日本专利法特别规定可以进行补正之外,有关申请书中添付的明细表、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附图或者简介或者专利法第134条之2第1款(专利无效审查期内)的订正或者复审订正请求书中所添付订正明细表、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或者附图不能进行补正。 专利法第36条之2第2款规定,通过外语书面申请专利的行为人,除上述规定外,关于专利法第36条之2第1款规定的外语书面材料及外语专利摘要也不能进行补正。 2.法定补正命令 日本专利法规定下列情况发生的,特许厅厅长可以在指定的相当期限内,命令当事人补充相关手续。 (1)当程序违反第7条第1款至第3款(有关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专利申请手续)或第9条(代理权的范围)的规定时; (2)当程序违反专利法或基于专利法令制定的方式的; (3)未缴纳依照专利法第195条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缴纳的程序费时。 此外进行程序补正时(补充缴纳程序费除外),除外语书面申请人提交的翻译错误材料订正之外,必须提交程序补正书。 3.能够进行补正的期间 日本专利法第17条之2第1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在专利审查通知副本送达前,可以对申请书添付明细表、专利权利要求范围或者附图进行补正。但是,根据专利法第50条规定仅限于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材料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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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介绍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基本,在对核心内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就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归纳和介绍。此外,为了帮助读者阅读和理解,根据各个章节的特点,经过整理,收集了一些典型的日本知识产权判例。《日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李龙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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