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孙国华,龚刚强 等著  页数:215  字数:206000  

前言

  本书是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重点课题“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研究”(项目编号06SFB1001)的最终研究成果,课题于2007年年初被批准立项,2008年年底完成,主要内容写作于2007年6月至2008年12月。当时,在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引起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在于从基础理论上对此进行研究。书稿完成后,于2010年4月通过了司法部组织的专家组鉴定。之后,根据鉴定组专家的意见,结合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又做了一些修改完善。  本书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和方法为基础,立足于当代中国社会实际和国际环境,对有关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的一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辨析和论证。和谐是人类一贯的美好理想,和谐社会离不开经济、文化、政治等多方面的条件和基础,这些条件和基础又离不开制度的中介与整合,而法是社会中最正式的制度,对各种社会规范具有保障和整合功能;法的这种功能能否有效发挥,则取决于法自身的质量和在社会中被遵循的程度,即贯彻“法治”原则的程度;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本书分析了法治与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并提出了“法治因素”的概念,在学术上首次提出并研究了法的“和谐”价值。本书把和谐与利益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对当前社会中的许多重大现实问题进行了研究。

内容概要

  《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为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研究”的研究成果。全书首先从基础理论上研究了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和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进行了分析,并针对我国当前社会实际,对有关社会和谐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解决对策。

作者简介

  孙国华,当代著名法学家,新中国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科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名誉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顾问。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和谐社会与法治的关系?
第一章 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和谐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和谐社会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征
第二章 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制度基础与法治基础
第一节 和谐社会的社会基础
第二节 和谐社会的制度基础
第三节 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第四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必须坚持“法治原则”
第二编 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章 法的和谐价值
第一节 法的和谐价值的概念
第二节 法本身的和谐价值
第三节 法的和谐价值的主要实现方式
第四章 利益的协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第一节 通过法治促进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有效协调
第二节 通过法治促进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之间的有效协调
第五章 健全法制、厉行法治,保持法律系统的良性运行是整合各种因素、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
第一节 法律系统(Legalsystem)的结构及其运行
第二节 法律系统良性运行的关键环节
第三节 实现法律制度的科学发展,走出“危机逼迫”型法律发展方式
第六章 通过法律效果实现社会效果
第一节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含义和关系
第二节 法律适用中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第三节 通过法律效果实现社会效果
第三编 厉行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几个重要问题?
第七章 厉行法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社会基础
第三节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八章 用法律手段妥善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矛盾问题,保障协调发展
第一节 协调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法律制度与农业现代化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消除城市高房价的土地法律制度根源
第三节 加强工业化与全球化之下的环境资源法律保护
第四节 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治理
第六节 加强全球化下的金融安全法律保护
第九章 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加强社会事业建设,保障社会公平
第一节 贯彻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公平原则
第二节 加强社会救助法制建设
第三节 完善社会弱者权益保障法律机制--以残疾人为例
第十章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证
第一节 完善立法中的利益表达和整合机制
第二节 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第三节 厉行法治,从制度上遏制权力寻租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和谐关系的本质要求 和谐是事物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能够和平共处,并且相互交流,形成系统的整体。于是和谐的基本含义决定了它的几个本质要求:第一,和谐的各事物之间不是孤立的,在活动空间上存在交叉,从而可能发生矛盾,矛盾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得到解决或缓解、协调,称为和谐;得不到缓解、协调,就停留在对抗状态,对抗是和谐的对立面,也是建设和谐关系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难题。第二,和谐关系的各方事物存在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利益是矛盾各方存在交叉点的原因,利益和资源总是有限的,这是各方事物存在矛盾的必然性前提,所以绝对无矛盾的各方是不存在的,而有矛盾的各方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即使在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只要处理得当,也总可以找到共同的利益,这是任何事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不同国家之间的利益当然是竞争性的,但是也存在互补,在面对共同难题的时候,就需要合作。第三,和谐关系的各方需要进行物质和能量的合理交换与流动。和谐关系只能在动态中存在和发展,孤立的事物不产生和谐,静止的关系也不导致和谐,因为事物是发展的,世界是变化的,利益关系也是变动的,共同的利益需要不断协商,寻找到恰当的支点。这个支点,就是一个恰当的、适合生活需要的尺度,根据这个尺度,物质和能量在各事物间合理而顺畅地交换和流动。如果尺度不合理,利益关系不为各方所接受,就会导致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出现障碍,导致矛盾激化,趋向于对抗性矛盾。所以对自然界来说,和谐关系需要以物质和能量的合理流动为本质,而对人类社会来说,和谐关系需要以利益的合理分配和保障为本质要求。 三、和谐关系的各种类型 和谐作为一种关系状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就最广泛意义而言,和谐包括自然内部要素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社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以及人自身的身心和谐等四个方面。自然界诸要素之间的和谐主要是指自然界物质之间的平衡关系,如各种天体之间以及各种动物之间、植物之间以及动植物之间的依存、制约关系,这种和谐其实是自然规律的体现。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和谐是广义自然和谐的一部分,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参与自然环境的物质、能量循环,人需要按照自然规律来生活,否则将遭到自然规律的惩罚。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是生态环境科学和环境法的研究对象,它以人类为中心,探求人所需要的各种环境要素,分析自然环境的变化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何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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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为司法部重点科研项目“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研究”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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