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北京万国学校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北京万国学校 页数:244
内容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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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目录
第一章刑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民法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五章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商法 第七章司法文书 第八章论述题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权利人主张。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保证人、财产代管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 (3)义务人承认。注意: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订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都属于债务人承认。 (四)物权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法律行为转让物权,使原物权人的物权相对消灭,而受让人继受取得该物权。此外,还应包括他物权的设定、物权内容的变更、物权的抛弃等情形。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必须伴随以物权公示,公示的方法包括不动产的登记和动产的交付,并分别依法律规定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此之谓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例如,不动产抛弃必须注销登记、抵押权变更必须变更登记等。 (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但不影响合同之债的效力。例如,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公示生效主义是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我国物权法中如无特别规定,都采用公示生效主义。 (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之下,当事人订立合同即可发生物权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效果直接系于当事人的意思,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①特殊的动产所有权。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法律鼓励动产所有权人办理登记,将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款源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没有明文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设定和变更是否必须登记,仅在第15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关于该登记的效力属于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通说认为属于登记对抗。因为所谓“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其背后隐含的意思是承认“未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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