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比较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朱淑娣 编  页数:431  字数:424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以捷康公司主动参加美国337行政调查与裁决程序案为样本,展开分析并具体描述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的基本特点及二者之间的比较,从中解读国际贸易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与拓展方略及公关与宣传策略,从中解释政府角色准确定位、营造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等问题。

作者简介

  朱淑娣,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博士、耶鲁大学国际福克斯学者。国家985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法学项目研究员。参与主持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重点项目“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独立主持耶鲁-复旦国际福克斯基金项目“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行政法”等。曾参与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与修改的咨询、论证。曾为微软公司等机构出具知识产权行政法律等方面的法律意见书。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研究会常务理事,在国内核心与国际期刊、国际会议上发表论文数十篇。主要论著:《中国经济行政法治与国际化》《欧盟经济行政法》《运行中的国际经济行政法》《国际经济行政法》《WTO体制下的国际贸易救济审查制度研究》《WTO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交融中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等。

书籍目录

序一
Preface 1
序二
Preface 2
前言(国际经济行政法视野下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Preamble(Legal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Administrative Law)
引例:捷康在美337行政裁决完胜案透视
Cited Case:Perspective on JK Sucralose Inc.’s Resounding Victory in
the Cas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of Section 337 in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章 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与行政法
Chapter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Law in the Era
of Globalization
第一节 法律交融中的知识产权
第二节 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学理阐释
第三节 个论——基于《IP2报告》的知识产权行政立法
第二章 国际知识产权体制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
Chapter 2 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and
Administrativ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第一节 TRIPs协议与国际知识产权体制
第二节 知识产权国际体制的新成果——《反假冒贸易协定》
第三节 知识产权国际体制的发展对国内的影响
第四节 国际体制视野下的中美知识产权制度与行政法保护
第三章 中国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
Chapter 3 Administrativ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第一节 制度概述
第二节 立法框架
第三节 保护机制
第四节 保护主体
第五节 保护内容及措施
第四章 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
(Chapter 4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System of Infringement
Disputes ov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第一节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宏观背景
第二节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理论界定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制度分析
第四节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的制度完善
第五章 美国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概述
Chapter 5 Summary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节 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主要立法
第三节 管理体系
第四节 保护主体
第六章 保护知识产权的美国337行政裁决制度
Chapter 6 Administrative Adjudication System of Section 337 in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节 337行政裁决制度的对象与特点
第二节 337行政裁决制度的启动与应对
第三节 337行政裁决制度中的发现、听证与裁决
第四节 337行政裁决制度中的裁决的执行
第五节 从捷康案看337行政裁决制度的运用
第七章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Chapter 7 Judicial Review System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节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概述
第二节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机制
第三节 美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的系统论分析
第八章 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之比较
Chapter 8 Comparison of Administrativ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第一节 保护目标
第二节 本土层面的保护制度
第三节 跨国层面的保护制度
第四节 个论——中美版权登记行政制度比较
第九章 从企业家角度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行政法律应对策略
Chapter 9 Administrative Legal Tactics for Responding to
Sino-U.S.Disputes ov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ntrepreneurs
第一节 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第二节 美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借鉴
第三节 企业应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策略
第十章 从传播学角度看捷康媒体公关的社会效果
Chapter 10 Social Effects of JK Sucralose Inc.’s Media Rela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munication Studies
第一节 捷康与媒体共舞:环境认知效果
第二节 捷康舞剑意在知识产权:价值形成与维护效果
第三节 典范的力量是无穷的:社会行为示范效果
附录
Appendix
附录1: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三氯蔗糖、含有三氯蔗糖的甜味
以及相关中间化合物争议的初步裁定
(第337-TA-604号)
附录2: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救济“双轨制”的正当性——行政与司法比较的视角
主要参考文献
Bibliography
后记
Postscript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商标权保护主体 根据《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职权或应权利人请求查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商标局隶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承担商标注册与管理等行政职能,具体负责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加强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的登记、备案和保护,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商标注册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实施商标战略等工作。此外,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另一个内设机构公平交易局的部分职能也涉及知识产权的保护,即反不正当竞争。公平交易局下设反不正当竞争处,主管市场上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有专利法、商标法等特别立法的情况下,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多意义上提供的是对传统知识产权法所没有覆盖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例如,专利法中没有包含的商业秘密权,商标法中没有包含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商业或商品标志权,如商号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三、著作权保护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第7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事业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在著作权管理上,以版权局名义对内、对外单独行使职权。新闻出版总署与版权局为“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版权局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起草著作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著作权管理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2)审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著作权涉外机构、国(境)外著作权认证机关、外国和国际著作权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3)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查处或组织查处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代表国家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组织参加著作权的双边或多边条约、协议的谈判、签约和国内履约活动。(4)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国性宣传、教育及表彰活动。 四、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主体 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特殊行政保护机构,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海关的职责之一即保护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2010年3月17日,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作出修订并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根据TRIPs协议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1)中止放行和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这是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首要环节;(2)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认定;(3)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当事人进行处罚和对侵权货物的处置;(4)协助法院执行;(5)对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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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知识产权行政法律保护制度比较:捷康公司主动参加美国337行政程序案》适合国际经济行政法、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及实务工作者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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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有一些比较法的内容,可以读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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