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赵国华 页数:219 字数:167000
内容概要
赵国华编著的《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是《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的姊妹篇,内容包括:中国海关估价立法的变化;关于成交价格;海关审价的两个发展重点——价格核查和预审价;五种估价方法评点;从案例看《审价办法》;海关参考价格评点;公式定价;关于特许权使用费;长期合同,以多晶硅进口审价为例;关联交易相关问题剖析等。
作者简介
赵国华,男,1970年生于河北廊坊,1993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中国石油东方地球物理公司工作。1996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著名法学家赵旭东教授,主攻民商法方向,获硕士学位。1999年至今从事律师职业工作,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海关法研究中心、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民建会员,主任律师。
笔者从事专职工作13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和非诉讼经验,尤其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和海关法律事务,担任数十家知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经办大量非诉业务,代理了许多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诉讼案件。
主要著述: 《新公司法下的案例评析》 《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 《商诫——商战那些局》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海关估价立法的变化
第二章 关于成交价格
第三章 海关审价的两个发展重点——价格核查和预审价
第四章 五种估价方法评点
第五章 从案例看《审价办法》
第六章 海关参考价格评点
第七章 公式定价
第八章 关于特许权使用费
第九章 长期合同,以多晶硅进口审价为例
第十章 关联交易相关问题剖析
第十一章 疑点和破绽
第十二章 关于代理
第十三章 有关运费的几个问题
第十四章 举证责任
第十五章 对海关估价法律文书的评点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价格库中某商品在某时段的价格未必就是当时的最低价格。由于各海关对在原始报关单数据进行筛选时事先制订了一些标准和门槛,有的货物申报价格较低但真实,可是由于不符合海关的筛选标准没有被纳入资料库中。最近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案件:海关对某企业申报进口货物使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进行估价,海关在价格库中找到了该商品的最低价格,并以此为依据直接估价。后企业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并提交了其他企业在其他口岸进口相同货物的报关单、税单等证据,证明这个价格比海关所谓的“最低价格”还要低。上级海关复议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真实有效,符合《审价办法》中按照相同或类似货物价格审查确定有关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相关规定,虽然上述价格未被纳入价格资料库,海关在审定涉案货物完税价格时也应将其作为估价依据之一。海关在选取最低价格资料时范围不具有全面性,在此基础上的完税价格无法定效力。最后,上级机关撤销了原审价决定。 (2)价格库资料有滞后性。各海关筛选的报关单数据最终转化成参考价格需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最短也得一个星期左右,个别情况下可能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而近年来国际市场上商品的价格千变万化,尤其是一些石油矿产类商品,往往三两天价格就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以反映前期价格状况的参考价格去衡量现时的商品价格,显然不合理、不公平。 (3)价格库资料不完整。在资料库中,有的商品有资料但没有规格型号,没有随机资料,甚至根本没有该商品。而不同型号的同一商品价格差别极大,以此型号照搬彼型号显然不恰当。 (4)海关一直认为:价格库资料属于“秘密”,如果发生行政诉讼,不能公开质证。在拙著《企业如何应对海关行政处罚》估价一章中曾专门介绍了肇庆外贸开发公司诉肇庆海关估价案,其中也涉及这个问题。原告要求海关公布参考价格资料,海关认为:海关价格资料属于保密资料,不宜在开庭审理中出示、质证和引用。原告则认为:海关价格资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规定的“秘密”,不具有保密效力,要求公开质证。当时的法院认可了海关的观点,未对上述价格资料公开质证。 五年后的2008年,广州某公司不服海关估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中海关价格资料再次成为双方争论焦点。企业要求海关公开出示,海关坚持旧见。法院却认为: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海关认为价格资料属于国家秘密,不能在庭审中质证,就不需要将上述证据提交法院。法院的意见让当事海关陷入两难:如果提交,不符合上级海关要求和一贯做法,并且开了一个先河;如果不提交,海关估价就缺少重要证据支持。一番踌躇之后,海关最终向法院提交了价格资料,并在法庭公开质证。
编辑推荐
《企业如何应对海关审价》包含了近年来代理过的海关估价争议案件的有关资料,和法律顾问单位讲授有关估价问题的讲课稿,并结合海关立法的最新变化和相关案例,进行了详尽梳理、归纳。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