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邱爱民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06出版) 作者:邱爱民 页数:419
内容概要
证据鉴真(authentication)在英美法系是普遍存在的制度,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九章(第901至903条)有专门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则隐含于证据审查判断制度之中。《实物证据鉴真制度研究》以实物证据的鉴真为重点,除对实物证据的概念、构成和特征作基础铺垫外,分别论述了实物证据鉴真的概念和特征;中外立法状况;存在的价值;中国构建此制度的必要性;鉴真活动的各项构成要素;各类具体实物证据的鉴真内容和鉴真方法。
作者简介
邱爱民,男,1966年10月生,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学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兼职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证据法学、诉讼法学和民商法学,在《比较法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40余篇、参编专著4部。
书籍目录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创新 五、研究内容概要 第一章实物证据及其可采性基础 第一节实物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实物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展示性证据及其范围 第二节证据可采性及其基础判断 一、证据可采性的含义 二、证据可采性的先决判断:证据铺垫 第三节证据的同一性和真实性 一、同一认定及其内容扩张 二、证据的真实性 三、同一性与真实性的证明:鉴真 第四节证据相关性和合法性及与真实性的关系 一、证据的相关性及与真实性的关系 二、证据的合法性及与真实性的关系 第二章实物证据鉴真的概念和特征 第一节鉴真的语词辨析 一、鉴真的英文语词及其不同翻译 二、鉴真中文语词的出现及使用 三、鉴真语词确立的正当性 四、鉴真与辨认的混同与分离 第二节鉴真的概念 一、鉴真的英美法认识 二、中国学者对鉴真的定义 三、笔者对鉴真的界定 四、鉴真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第三节鉴真的特征 一、鉴真的性质 二、鉴真的特征 第四节鉴真与鉴定的关系 一、鉴真与鉴定的联系 二、鉴真与鉴定的区别 第三章实物证据鉴真的中外立法 第一节英美法系主要国家有关鉴真的立法规定 一、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鉴真规定 二、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中的鉴真规定 三、英国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定 四、加拿大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定 第二节大陆法系主要国家有关鉴真的立法规定 一、德国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定 二、法国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定 三、日本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定 四、俄罗斯证据法中的鉴真规定 第三节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的鉴真规定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鉴真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鉴真 三、我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证据鉴真 第四节我国地方性证据规范中的鉴真规定 一、台湾地区证据规范中的鉴真规定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证据规范中的鉴真规定 三、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据规范中的鉴真规定 四、我国大陆地区各地方性证据规则中的鉴真规定 第四章实物证据鉴真的价值及构建必要性 第一节鉴真制度存在的合理性 一、国外学者对证据鉴真重要性的认识 二、实物证据鉴真的功能分析 三、实物证据鉴真与证据排除规则 第二节鉴真的证据法价值 一、认识论与鉴真的求真价值 二、程序正义论与鉴真的求善价值 第三节中国建立鉴真制度的必要性 一、鉴真缺失及其不良后果 二、中国建立证据鉴真制度的障碍 三、中国构建证据鉴真制度的必要性论证 第四节中国学者对鉴真制度的构建设想 一、显性的构建:传统体制外的重建 二、隐性的构建:传统体制内的修补 第五章实物证据鉴真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鉴真的主体 一、当事人证明责任及其正确理解 二、鉴真的主体: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 三、鉴真的主体:前置或辅助的相关证人 第二节鉴真的客体 一、原始证据及其种类 二、示意证据及其类型 三、意见证据的物质基础 第三节鉴真的内容 一、鉴真的宏观内容:证据属性 二、鉴真的微观项目:影响证据属性的环节和行为 第四节鉴真的方法 一、旁证鉴真与自我鉴真 二、举证鉴真与审证鉴真 第五节鉴真的程序 一、庭前鉴真程序:证据交换 二、法庭审理中的鉴真程序:举证、质证 三、庭后(外)鉴真程序:补证、核实 第六章各类实物证据的具体鉴真 第一节物证的具体鉴真 一、物证鉴真的内容 二、物证鉴真的方法 第二节书证的具体鉴真 一、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 二、书证鉴真的内容 三、书证鉴真的方法 第三节视听资料(音像证据)的具体鉴真 一、视听资料鉴真的内容 二、视听资料鉴真的方法 第四节电子证据的具体鉴真 一、电子证据鉴真的内容 二、电子证据鉴真的方法 第五节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的具体鉴真 一、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鉴真的内容 二、勘验、检查或现场笔录鉴真的方法 第六节示意证据的具体鉴真 一、示意证据鉴真的内容 二、示意证据鉴真的方法 结论 附录:《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关联条文对照 参考文献 致谢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大陆法上鉴真的归属 在大陆法系国家,没有鉴真的语词表达,但存在着证据鉴真或者说证据真正性证明的制度。这一活动或制度,归属于严格证明的调查证据程序。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庭审理程序,包括了合法调查程序和其他程序。所谓合法调查程序就是调查证据的程序,它根据所要证实的案件事实的不同而分为严格证明和自由证明两种类型。对案件实体法事实的调查证明为严格证明;对案件程序争点的调查证明为自由证明。二者的区别重点在于证明的标准有所不同。合法调查时的严格证明主要分为两大阶段:第一阶段是对证据资料有无证据能力(资格)进行审查判断;第二阶段是在证据资料取得证据能力、成为法律许可的证据方法之后,对它们的证明价值进行评估判断,并依此对案件实体法事实作出认定。也就是说,严格证明的合法调查虽说本质上是案件实体法事实的证明或查明活动,但其实务操作却是证据能力调查和证据证明力调查两部分。证据能力的调查与英美法系的做法实质上并无二致,都是证据出示、证据鉴真、证据质证、证据认证。区别在于证据能力调查的责任主体是谁、程序推进的决定权在谁、当事人与法官的关系如何处置等方面。在大陆法系国家,当事人获取的各证据资料如欲获致证据能力,也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必须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判断:首先,从消极条件方面来看,必须没有被法律所排除、所禁用。如果被法律所排除或禁用了,纵有天大的相关性和证明价值都不具有可采性,没有证据资格。其次,从积极条件上看,证据资料必须经过严格证明的调查程序,遵循严格证明法则,就其自身具有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加以必要的证明。倘若欠缺这种严格证明或者经严格证明后不能证实自身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存在,那么,它也没有证据能力。可见,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实物证据的鉴真是存在的,归属于证据调查程序,是严格证明的基本步骤。 (三)中国法上鉴真的归属 正如前述,中国法上鉴真语词的出现比较晚,是2006年以后的事情。但是,作为实际制度层面的鉴真活动却是早就存在的。就其性质而言,可以2010年为界,之前归属于证据审查判断(查证)制度;之后不妨独立地概括为“证据属性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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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鉴真制度研究》的中心命题是中国应当移植并建立实物证据鉴真制度。提出这种观点的直接或显著理由在于《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的出台和“两院三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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