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房保国 编 页数:298
内容概要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相对应,在英美法中主要称为人证,包括当事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种类,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动态性和直接性的特征,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宁要深刻的片面,不要肤浅的全面,《言词证据研究》的写作不追求面面俱到,在对言词证据的一般特性探讨之后,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了言词证据的调查程序,同时从心理学、社会学和逻辑学多个视角对言词证据予以解读,指出言词证据研究的发展趋势
作者简介
房保国,1976年10月生于山东省枣庄市。2005年毕业于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
出版专著《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你有权保持沉默》,译著《宪法与刑事诉讼》,合著《诉讼制度改革研究》、《诉讼法的现代理念》,参著《证据法学研究》等10部,于《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发表论文八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言词证据的基本理论
一、言词证据的界定
二、言词证据的形成与构成
三、言词证据的特点
四、言词证据的证据能力
五、言词证据的证明力
第二章 言词证据的种类分析
一、证人作证动机的实证研究
二、“污点证人”的作证豁免问题
三、证人出庭——基于证言认证规则的探讨
四、当事人自认制度研究
五、鉴定人出庭规则的完善
六、专家证人职业道德研究——以正当理由义务为视角
第三章 言词证据的实施规则
一、直接言词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二、意见证据规则的运用
三、不被强迫白证其罪原则的设立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分析
五、口供补强规则的适用
第四章 言词证据的调查程序
一、言词证据调查的含义
二、言词证据调查的主体
三、言词证据调查的内容
四、言词证据的调查方法
第五章 言词证据的心理学基础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心理学基础
二、证人证言的心理学基础
三、被害人陈述的心理学基础
四、鉴定意见的心理学基础
第六章 言词证据的社会学视角
一、言词证据的形成
二、言词证据中法律人的诉讼角色
三、言词证据活动的可预期性
第七章 言词证据的逻辑学分析
一、言词证据的逻辑学基础
二、逻辑定律与言词证据
三、言词证据规则的逻辑学分析
四、逻辑方法在言词证据审查判断中的应用
第八章 言词证据研究的发展趋势
一、直接言词原则指引下言词证据的地位不断提升
二、相关证据规则依旧是言词证据研究的核心内容
三、程序性审判制度的确立——言词证据规则实施的有效保障
四、多视角、跨学科研究是未来言词证据研究的新方向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建立“污点证人”资格规则 (1)“污点证人”资格条件 “污点证人”作为证人首先应该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污点证人”。这是学界的一致观点。其次,“污点证人”要有基本的作证能力。也就是说只有在正常的精神状况下,能够正确感知、记忆、表达并且明辨是非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污点证人”。再次,应当是对案件事实具有亲身知识,并未经过转载性的中间环节。最后,“污点证人”还应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案内证人”。这是成为“污点证人”的关键。因为“清白证人”与本案并无任何利害关系,而“污点证人”则必须本身就是有犯罪行为的人,是为国家利益和免予被追诉而成为检控方的证人。 (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的适用对象 理论界对“污点证人”作证有两种完全不同的看法:一种是认为“污点证人”作证的目的是国家通过豁免其较轻罪行来惩罚严重罪行,因此豁免只适用在犯罪轻微或处于次要地位的犯罪嫌疑人如从犯、胁从犯。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利用“污点证人”作证,是因为“污点证人”提供的证言或其他信息在诉讼中的使用是出于“污点证人”证言的稀缺性和诉讼公正以及诉讼效益权衡的需要,这种权衡是种交易——以一种法益去交换另一种法益……至于其是涉嫌轻微犯罪还是严重犯罪在此不论。从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目的出发,后一种观点应该更符合司法效益正当性原则。 (3)适用条件及案件范围 “污点证人”应严格限制在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取证非常困难的案件中运用,范围不宜过宽。之所以要对“污点证人”进行豁免,是因为“污点证人”的证言或其提供的其他证据是揭露严重犯罪的关键性证据,是检控方即便是另辟蹊径、使用最新侦查技术也难以获取的证据,是得以成功指控严重犯罪的必要证据。如果通过正常途径就能获得相关证言或其他证据,则不能确定该证人为“污点证人”。 2.规定豁免种类,建立以罪行豁免为主、证据使用豁免为辅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从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作证豁免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其一是罪行豁免,是指不得对被给予豁免的证人在其提供的证言中所涉及的任何犯罪事实进行追诉的豁免形式;其二是证据使用豁免,是指被给予豁免承诺的人所提供的证言或任何根据该证言而获得的信息,不得在随后进行的任何刑事诉讼中用做不利于该证人的证据豁免形式。 在罪行豁免中,证人因作证而被完全免除了刑事责任,其犯罪污点被彻底清除。不再被追诉。当然此种豁免只免除证言内容所证明的行为,并不能免除证人作伪证而应负的法律责任。 在证据使用豁免中,“污点证人”的犯罪污点只是被部分清除,即其刑事责任并没有完全被豁免,检控方可以根据合法的证据来源而不是依据该“污点证人”的证言或是其证言派生的证据来指控其犯罪行为。这是证据豁免与罪行豁免最为根本的区别。 根据我国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在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之初宜以罪行豁免为主。因为罪行豁免是彻底免除了该“污点证人”的刑事责任“污点证人”对于证言及其派生证据中涉及的犯罪行为,不存在任何受追诉的可能性,因此证人在作证过程中不需要有太多的后顾之忧,能与检控方很好地配合,以实现国家为此放弃刑罚权的真正目的。证据使用豁免对于检控方较为有利;因为检控方在获得“污点证人”提供的证据后,还可以通过获得其他合法证据来指控“污点证人”。这使得“污点证人”的作证行为会导致其日后遭受指控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之下,“污点证人”通常会出于自保不愿作证或作证时有意有所保留。即使被检控方选定为“污点证人”,其证言的可信程度也值得斟酌,而且此时“污点证人”选择作伪证的可能性也会随之大大加强。国家放弃刑罚权不是对犯罪分子放任自流,而是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中,以最经济的投入,获取最大收益,及时准确地打击更为严重以及更为隐匿的犯罪,惩罚“漏网大鱼”和“幕后”的犯罪分子,从而真正实现国家刑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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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研究》在对言词证据的一般特性探讨之后,重点针对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证人出庭、污点证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进行分析,尤其是专家证人职业道德一节的阐述具有独到性。接着《言词证据研究》对言词证据的证据调查进行梳理,同时从心理学、社会学和逻辑学多个视角对言词证据予以解读,最后指出言词证据研究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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