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李扬 页数: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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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2010-2011年卷)》以卷首文、论说、域外法制、判例研究等栏目为分类标准,收录了十余篇关注国内外知识产权的前沿理论问题研究的论文、经典案例分析以及国外精品译文,是学习了解知识产权领域最新学术动态的参考用书。《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2010-2011年卷)》读者对象:知识产权法律研究者、高校相关专业的学生。
书籍目录
一、卷首文
知识产权法定主义的缺陷及其克服
二、论说
著作权间接侵害
论深层链接服务行为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
日本著作权法中关于应用美术的保护问题
关于日本智慧财产权的侵害警告及“正当的权利行使”
《商标法》的性质:公法抑或私法?
权利的有效性推定与我国知识产权执行制度之检讨
从“三审合一”到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三、域外法制
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四、判例研究
美国阿尔卡特公司诉布朗案:你的思想属于你的老板?
对省略发明论的正确认识
附录:《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注释体例
章节摘录
在此情况下,我们来判断何种链接服务属于纯粹的链接技术。在实践中,与链接有关的技术多种多样,且发展迅速。对于不须复制但可得到被链接网站内容这一功能,不同的链接技术均具有。但有的链接技术是通过将用户带到被链接网站的相关页面从而获得,而有的链接技术则可以使用户直接在设链网站上即可以得到(即本文所述深层链接)。那么是不是只要具有链接功能的技术均可以被认为是《条例》所保护的纯粹的链接技术呢,笔者认为,答案应是否定的。技术层面的链接技术与法律层面的链接服务并非同一概念。 笔者认为,对于纯粹的链接技术的判断,仍要回到《条例》对于技术保护的基本原则上来分析。《条例》之所以要保护链接技术服务,其根本原因在于考虑到互联网互联互通这一本质特性,目的在于是为了保护信息的交流以及用户获得信息的便利。但这种保护并非无限度,基于这一目的而进行保护的链接,理应在原则上将其理解为网站与网站之间的联系。因此,纯粹的链接其本质上的要求应是,不仅仅在实质上链接网站可以通过链接服务使得用户可以从被链接网站上获得内容,同时在形式上亦应使得用户认为是在被链接网站上得到这一内容,而非设链接网站。如果不能达到这一本质要求,即应合理地推知设链网站在使用链接技术的同时进行了人工干预,加入了其他技术手段。当然,技术发展的现状必然会使得原则之外存在例外情况,但这一例外的存在须由设链网站举证证明完全是由于技术原因所导致,而非进行了人工干预。以前文所举的百度及GOOGLE高级搜索为例,之所以在设链网站上而非被链接网站上可以直接得到被搜索内容,其根本原因在于对于相应格式的文件,目前的浏览器界面与之并不兼容,因此,即便是在被链接网站的网页下也不可能直接获得相应文件。此种情形下,虽然深层链接服务提供者使得用户未进入到被链接网站即可得到该内容,亦应认定其提供的是纯粹的链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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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扬主编的《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2010-2011年卷)》是国内首创的从法政策学角度研究知识产权,在重视知识产权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更注重知识产权研究的政策性、应用性;学习借鉴国外研究成果,注重联系国外知名学者,强调译文对知识产权重要问题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为我国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资料;精品案例的解读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发展重要的支撑依据,促进知识产权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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