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 编 页数:521
内容概要
本书为纪念郑成思教授逝世五周年特别编集而成。本书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就商标法相关问题、著作权法相关问题、专利法相关问题、网络与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与其他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书籍目录
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问题研究
简析知识产权立法对我国《反垄断法》适用的排除性影响
《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实施进展状况跟踪研究
版权保护领域存在的几个深层次问题
版权制度与新媒体技术之间的裂痕与弥补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刍议
论字体版权
俄罗斯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中美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浅谈舞蹈作品的版权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中的法律问题探讨——兼评“安顺地戏署名权案”
论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行为的侵权构成要件
版权法上的转承责任研究
美国网络版权引诱侵权责任探析——以P2P案件为视角
论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断主体与授权条件判断主体
美国宣告式判决案件的受理条件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以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件为视角
论美国判例对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授权审查标准的借鉴意义
美国《植物专利法》立法启示
浅论导人医药品专利期限延长制度的必要性
日本法院对专利无效的审查
论商标近似的判断原则
未注册商标保护与商标权使用取得制
论英国仿冒法中的商誉
网络商标侵权的法律规制
美国的竞业禁止协议与商业秘密保护
反向工程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日本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认定
知识产权@ICANN
专利权拒绝授权可能存在的竞争法上争议
章节摘录
对于《俪人行》跟后一作品是否存在抄袭这个问题,如果仔细看过两部作品,相信不难回答。如果两部作品中的动作、姿势、表情之间相同或实质相似,彼此跳动的信息大致相同,应当就能够认定抄袭。 抽象而言,舞蹈(作品)是一类特定的信息。信息本质上是自由(流动)的。信息一经生成,无论怎样的手段,都不能再控制它。任何阻挡信息传播的企图都是徒劳的。信息交流是人与生俱来的本能和要求。舞蹈作为一类特定的信息,给人提供了一个欢娱和想象的空间。法律为舞蹈创作提供保护,是通过赋予创作者对其创作信息的支配权来实现的。创作者不能阻挡信息传播,但是,他/她有权禁止对该信息的利用。信息是自由的,而利用信息是要付出代价的。 其实,一部优秀舞蹈作品,除了有好的创意,最重要的是动作设计。创意一般不受版权法保护,只有动作设计,只有那些能够跳动的信息才受保护。在一些国家,舞蹈作品是记录在舞谱上面的。中国版权法没有这个要求。只要是具有原创性的跳动的信息,能够被人所感知,能够用某种有形形式(例如录像)复制T来,就符合受保护的条件。为了鼓励更多更好的舞蹈作品/跳动的信息的创作,法律赋予创作者控制该信息利用的权利。创作者可以从该权利获得精神和经济方面的补偿和奖励。从信息利用者角度,对他人创作信息的尊重,向创作者支付合理报酬,是确保艺术遗产不断增加,确保信息市场保持繁荣,从而造福于全人类的一个重要方面。 舞蹈作品的创作者对跳动的信息或者能够跳(动)的信息具有一种天然的敏感。他们的作品是跳动的或者是能够跳动的,这是舞蹈作品区别于文字、音乐作品最本质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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