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褚蓥 页数:306 字数:232000
Tag标签:无
内容概要
美国慈善基金会法律制度长期走在世界前列,是我国长期以来关于基金会立法学习的典范。美国慈善基金会分为公共慈善组织和私有基金会。其中,私有基金会立法完善,从基金会设立到解散都有完整的规定。我国现在处于慈善立法的集中期,基金会立法正是其中一个重大的课题。鉴于我国基金会具有自身特色,在立法时,应参考外国先进制度,结合国内传统,综合考量。
《美国私有慈善基金会法律制度》的作者是褚蓥。
作者简介
褚蓥,男,1983年11月生,浙江湖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管理学博士,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研究方向:慈善管理与社会保障。曾在《国外社会科学》《社会科学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人民法院报》《公益时报》等报刊上发表专题文章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美国慈善基金会概述
第一节 美国的慈善基金会
一、什么是慈善基金会
二、各种慈善基金会的分类
第二节 私有基金会与公共慈善组织
一、什么是私有基金会
二、什么是公共慈善组织
三、私有基金会与公共慈善组织之比较
第三节 美国慈善基金会的历史与现状
一、美国慈善基金会的历史
二、美国慈善基金会的现状i
第四节 美国慈善基金会的行业组织
一、产生的原因
二、基金会理事会
三、基金会中心
四、共同基金会
第五节 美国慈善基金会的缘起与在中国的可行性
一、美国慈善基金会的缘起
二、中国的现状与美国模式在中国的可行性
第二章 私有基金会的设立
第三章 慈善基金会的免税地位
第四章 慈善组织的劝募活动
第五章 慈善基金会的运营
第六章 对基金会的审计
第七章 基金会的变更和解散
第八章 对私有基金会涉外事项的特殊法律规定
附件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四、基金会的大部分行为符合免税目的 关于基金会的大部分行为都必须符合免税目的这一项,有如下几个要点: (1)免税目的指的是上一项中提到的目的。 (2)符合免税目的的行为是大部分行为,而非所有行为。如为慈善募资而进行的义卖活动,就可能属于经营行为。再如福特基金会正在开展的低息或免息贷款活动也是经营行为。但是只要大部分实质性的行为符合免税目的,就不会对基金会享受免税的地位构成影响。至于何为大部分,美国的法律并未作明确的阐释,这就需要法院的法官进行判断。 (3)基金财产的使用符合免税目的是永久性的,不仅适用于基金会存续期间,而且在基金会解散之后,财产的分配也应符合免税目的,即适用“最近似原则”,具体包括基金会原先设定的免税目的,为公共目的捐给联邦、州或地方政府等。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代表着与公益目的相似的接受方。在基金会解散时,如要将财产捐给某个特定组织的,则应在基金会的设立文件中说明该组织的名称,且该组织也必须符合美国国内税法典第501(c)(3)条的规定的免税目的。当然,对基金会的营业活动是要征税的,并要对其披露。这点将在下文中讨论。 五、基金会的利益分配不得为不适格的个人谋利(private inurement) 基金会的利益分配不得为股东和个人谋利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基金会的财产、收益等都不得分配给个人,包括股东、创立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人。否则,基金会将丧失免税地位。 (2)基金会不得与不适格的人(disqualified person)进行交易,否则构成自我交易(Self—dealing Transaction)。这点上,针对私有基金会的规定与针对公共慈善组织的规定有巨大区别,对私有基金会是严格禁止与不适格的人交易,而对公共基金会仅是禁止超额利益交易 (Excess Benefit Transaction)。关于两者的详细区别,笔者将在下文作详细分析。 六、不得干预政治、立法等行为 “不得干预政治、立法等行为”是指慈善基金会不得煽动或者试图影响立法,不得参与或者插手(包括出版或者分发传单)任何公共职位的竞选人的竞选活动。这一项含有两个要点: (一)“不得煽动或者试图影响立法” “立法”包括:国会、州议会、地方议会或其他类似的政府机关以议案、法案、决议或其他类似的方式(比如授权机关作出的法律确认函)作出的立法行为,或者全民公决、公民投票(Ballot Initiative),宪法修正案或者类似的形式作出的立法行为。这里的立法不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其他管理机关的行为,比如法院的审判。
编辑推荐
《慈善法专题研究丛书:美国私有慈善基金会法律制度》由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图书封面
图书标签Tags
无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