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知识产权 作者: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编 页数: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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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2011)》汇集了2011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和应试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备考。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2011)》适合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参考使用。
书籍目录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2011)
第一部分 专利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三部分 专利代理实务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法律法规汇编(2011)
第一部分专利法律知识
(一)专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国防专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代理条例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公告
专利审查指南2010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
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国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委员会普通微生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中国典型培养物中心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办法
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菌(毒)种、培养物入境检疫暂行规定
关于港澳地区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香港回归后中国内地和香港专利申请若干问题的说明
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知识产权署提出的首次申请的优先权的规定
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
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关于受理台胞国际申请的通知
关于我国学者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规定
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
对《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的修改
中国申请人向国际局递交国际申请实施办法
PCT申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
专利收费标准及减缓比例
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申请号标准
关于《专利申请号标准》的说明
专利文献号标准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关于协助执行对专利申请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的规定
部分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
启用新版《专利登记簿副本》《证明》和《专利说明书》
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安排
(三)相关国际专利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
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第二部分相关法律知识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二)相关国际条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三)关于宣告失踪、宣告死亡问题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27.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申请宣告死亡的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9.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30.人民法院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指定。没有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代管人,或者他们无能力作代管人,或者不宜作代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者有关组织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31.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其他费用”,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和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32.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3.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未被宣告失踪,债权人起诉要求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公告传唤后缺席判决或者按中止诉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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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是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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