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知识产权 作者:张广良 页数: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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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稿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中涉及的相关法律内容分为三编: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相关国际条约,采用理论分析和法条内容相结合的方式,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相关法律的考点,是一本内容翔实、针对性强的考前辅导丛书。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章 民法通则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概念、原则与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二、自然人
三、法人
四、其他民事主体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特征、行使和分类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五、人身权
六、继承权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四、非完整效力的民事行为
五、代理
第五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种类及构成要件
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
四、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五、减轻或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六节 诉讼时效和期间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作用
二、期间和期限
三、诉讼时效的期间
四、诉讼时效的计算
第七节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
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三、涉外不动产的法律适用
四、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五、涉外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六、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七、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八、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形式
二、合同的一般条款
三、要约
四、承诺
五、合同的成立
六、格式条款
七、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二、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原则
二、合同的解释
三、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四、合同履行的保全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第六节 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法定事由
二、合同终止的后合同义务
三、合同解除
四、合同抵销
……
第二编 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第三编 相关国际公约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有关组织依法指定监护人并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还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指定的,应当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共同承担监护责任。3.监护人的职责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具体说来,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要求变更监护关系,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后,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4.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分为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监护的绝对终止是指因被监护的对象死亡或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监护终止,如未成年人因长大成人导致监护的终止,精神病人因完全康复导致的监护终止。监护的相对终止是指某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终止,它并不意味着被监护人取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监护的相对终止通常伴随着监护人的变更,变更前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因监护的变更而终止,变更后监护人接替变更前的监护人成为新的监护人。(六)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形式1.自然人自然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就是自然人形式的民事主体。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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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分册》是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前培训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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